1.醫療過錯和經濟賠償是兩條線的東西,也就是說即使沒有醫療過錯,也不一定就沒有賠償,如果只是想諮詢賠償問題,可以諮詢法律從業者。
2.不針對本題中的具體病例,僅針對一般情況。
藥品不良反應(ADR)的定義: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反應。
有關藥品為什麼會出現不良反應,附上以前專欄一篇,供閱讀
米調炫楓:“是藥三分毒”與藥品不良反應
藥品不良反應是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發生的有害反應,一定程度上是無法避免的,與藥品質量問題或者醫療錯誤無關,即使告知,很多時候還是無法避免。所以單就藥品不良反應而言,醫方與企業都沒有過錯。
所以,我想說,患方就自認倒黴吧,本答案終結?
不是的!
使用藥物後發生了損害,除去藥品不良反應這種情況,還有沒有其他可能呢?
有的。
1.藥品是合格藥品嗎?
ADR的定義是合格藥品,如果不是合格藥品,那麼無論是否發生損害,使用這樣的“藥品”都是有過錯的。
正規大醫院一般都是從正規的藥品供貨企業採購藥品,按照規定的條件貯存養護,所以基本能保證藥品合格,當然也偶有藥品管理的不良事件發生。但是一些其他的醫療機構可能從不正規的渠道採購藥品。有的私人診所可能私自調配“藥品”進行銷售,如出售私人配製的“傳統秘方”,或者勾兌“藥酒”等等,這些通常都不是合法藥品。
而生產企業的角度,也有時會出現生產的藥品不合格的情況,比如下面連結提到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事件(也稱齊二藥事件)”,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違規更改溶劑,導致群體藥害事件的發生。這部分藥品導致的患者損害往往呈群體爆發的現象,即同一批號生產的藥品可能會大面積發生。
【中國】十大藥害事件
2.適應證和用法用量等等是否正確?
ADR的定義是正常用法用量,如果這個藥用錯了,發生損害,有時醫方的責任是不可避免的。
當然這裡會扯出另一個概念,叫做“超說明書用藥”
米調炫楓:從醫生的角度怎麼看待超說明書用法用藥?
值得一提的是,超說明書用藥的法律地位在中國並沒有受到認可,雖然完全死摳說明書確實存在很多問題,超說明書也確實有許許多多成功的案例,但一旦有損害發生,超說明書的用法就會給醫方帶來敗訴的風險--這一點很多從業者也需要注意。
為什麼不符合適應證的用藥出現了不良反應,醫方可能會被追究責任呢?因為用藥是講究獲益和風險權衡的,使用一種藥物是有固定風險的,符合適應證的用藥,因為有適應證得到了治療或控制的獲益,當預期獲益超過風險,使用這種藥物就是值得的。而患者不具有使用這種藥物的適應證時,使用它就可能沒有相應的獲益,卻仍要承擔相應的風險,風險就可能大於獲益。
3.有沒有禁忌證?
比如某品牌ARB類藥物說明書【禁忌證】項下說明:1.妊娠期、哺乳期婦女禁用;2.對本品及其他ARB類藥物過敏者禁用。當醫生明知某患者有該藥物使用的禁忌證,仍然給患者使用這種藥物時,就屬於醫療過錯。
但是哪些情況屬於“醫生明知”,實踐上還有一定爭議,很多情況在患方認為“醫生沒有問我,所以他不知道”和醫方認為“患者沒有主動告訴我,所以我不知道”之間存在爭議。不過這其中關於藥物過敏,這裡多一句嘴,很多醫院的門診病歷本上會有“藥物過敏史”一項,如果你填了“無”,醫生在接診時會認為你否認藥物過敏史,而不再詢問。而住院時一般問病史會問到藥物過敏史,然後把情況記在大病歷中,大病歷患方是要簽字的,如果大病歷中記載“患者否認藥物過敏史”並且簽了字的話,在治療過程中醫生也可以不再反覆詢問。
總體而言,2、3兩條都屬於“在用藥過程中,規定醫方該做到的事情醫方是否做到了,規定醫方該禁忌的東西醫方是否避開了”,如果都做到了,那麼確實屬於藥品不良反應,如果沒有,情況就會更復雜。
4.哪些情況醫方該告知不良反應?
這又是一個有爭議的領域,並沒有規定說醫方應該將每一種使用的藥品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全部告知患者,尤其是很多進口化學藥不良反應記載得非常詳細,如果用上兩三種進口藥,可能光交代不良反應就需要半個小時,而且患方還可以說你們說的我都沒聽懂。
《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當實施特殊診療時,應該將情況先告知患方,並取得知情同意。但對於哪些診療屬於一般診療哪些屬於特殊診療沒有明確的界定,實際實踐中是不可能做到任何診療都先知情同意的,現在一般認為的就是比如腫瘤化療啊、糖皮質激素長程大劑量治療之類預期不良反應比較多的會先知情同意一下,當然也會把常見的不良反應告知清楚。
5.出現這種情況,從醫療的角度來說患方應該怎麼做?
(1)複診
先對出現的損害及時處理,這是不良反應處理的第一原則。
(2)向醫生報告不良反應
一方面有助於醫生做出醫療決策,及時處理損害,另一方面,醫方可以將不良反應上報,如果同一批號大面積出現不良反應,也有理由懷疑藥品質量問題(當然確證還需要檢驗等等),如果同種藥物發生多起嚴重不良反應,國家藥監局也可採取強制修改說明書,甚至撤銷批准文號等措施。
(3)記錄下不良反應涉及的藥品和表現
下次如果到其他地方就診,應該將情況告知醫生,如果屬於過敏反應,一般不宜再用,如果屬於其他反應,也有助於醫生進行醫療決策等。
1.醫療過錯和經濟賠償是兩條線的東西,也就是說即使沒有醫療過錯,也不一定就沒有賠償,如果只是想諮詢賠償問題,可以諮詢法律從業者。
2.不針對本題中的具體病例,僅針對一般情況。
藥品不良反應(ADR)的定義: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反應。
有關藥品為什麼會出現不良反應,附上以前專欄一篇,供閱讀
米調炫楓:“是藥三分毒”與藥品不良反應
藥品不良反應是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發生的有害反應,一定程度上是無法避免的,與藥品質量問題或者醫療錯誤無關,即使告知,很多時候還是無法避免。所以單就藥品不良反應而言,醫方與企業都沒有過錯。
所以,我想說,患方就自認倒黴吧,本答案終結?
不是的!
使用藥物後發生了損害,除去藥品不良反應這種情況,還有沒有其他可能呢?
有的。
1.藥品是合格藥品嗎?
ADR的定義是合格藥品,如果不是合格藥品,那麼無論是否發生損害,使用這樣的“藥品”都是有過錯的。
正規大醫院一般都是從正規的藥品供貨企業採購藥品,按照規定的條件貯存養護,所以基本能保證藥品合格,當然也偶有藥品管理的不良事件發生。但是一些其他的醫療機構可能從不正規的渠道採購藥品。有的私人診所可能私自調配“藥品”進行銷售,如出售私人配製的“傳統秘方”,或者勾兌“藥酒”等等,這些通常都不是合法藥品。
而生產企業的角度,也有時會出現生產的藥品不合格的情況,比如下面連結提到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事件(也稱齊二藥事件)”,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違規更改溶劑,導致群體藥害事件的發生。這部分藥品導致的患者損害往往呈群體爆發的現象,即同一批號生產的藥品可能會大面積發生。
【中國】十大藥害事件
2.適應證和用法用量等等是否正確?
ADR的定義是正常用法用量,如果這個藥用錯了,發生損害,有時醫方的責任是不可避免的。
當然這裡會扯出另一個概念,叫做“超說明書用藥”
米調炫楓:從醫生的角度怎麼看待超說明書用法用藥?
值得一提的是,超說明書用藥的法律地位在中國並沒有受到認可,雖然完全死摳說明書確實存在很多問題,超說明書也確實有許許多多成功的案例,但一旦有損害發生,超說明書的用法就會給醫方帶來敗訴的風險--這一點很多從業者也需要注意。
為什麼不符合適應證的用藥出現了不良反應,醫方可能會被追究責任呢?因為用藥是講究獲益和風險權衡的,使用一種藥物是有固定風險的,符合適應證的用藥,因為有適應證得到了治療或控制的獲益,當預期獲益超過風險,使用這種藥物就是值得的。而患者不具有使用這種藥物的適應證時,使用它就可能沒有相應的獲益,卻仍要承擔相應的風險,風險就可能大於獲益。
3.有沒有禁忌證?
比如某品牌ARB類藥物說明書【禁忌證】項下說明:1.妊娠期、哺乳期婦女禁用;2.對本品及其他ARB類藥物過敏者禁用。當醫生明知某患者有該藥物使用的禁忌證,仍然給患者使用這種藥物時,就屬於醫療過錯。
但是哪些情況屬於“醫生明知”,實踐上還有一定爭議,很多情況在患方認為“醫生沒有問我,所以他不知道”和醫方認為“患者沒有主動告訴我,所以我不知道”之間存在爭議。不過這其中關於藥物過敏,這裡多一句嘴,很多醫院的門診病歷本上會有“藥物過敏史”一項,如果你填了“無”,醫生在接診時會認為你否認藥物過敏史,而不再詢問。而住院時一般問病史會問到藥物過敏史,然後把情況記在大病歷中,大病歷患方是要簽字的,如果大病歷中記載“患者否認藥物過敏史”並且簽了字的話,在治療過程中醫生也可以不再反覆詢問。
總體而言,2、3兩條都屬於“在用藥過程中,規定醫方該做到的事情醫方是否做到了,規定醫方該禁忌的東西醫方是否避開了”,如果都做到了,那麼確實屬於藥品不良反應,如果沒有,情況就會更復雜。
4.哪些情況醫方該告知不良反應?
這又是一個有爭議的領域,並沒有規定說醫方應該將每一種使用的藥品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全部告知患者,尤其是很多進口化學藥不良反應記載得非常詳細,如果用上兩三種進口藥,可能光交代不良反應就需要半個小時,而且患方還可以說你們說的我都沒聽懂。
《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當實施特殊診療時,應該將情況先告知患方,並取得知情同意。但對於哪些診療屬於一般診療哪些屬於特殊診療沒有明確的界定,實際實踐中是不可能做到任何診療都先知情同意的,現在一般認為的就是比如腫瘤化療啊、糖皮質激素長程大劑量治療之類預期不良反應比較多的會先知情同意一下,當然也會把常見的不良反應告知清楚。
5.出現這種情況,從醫療的角度來說患方應該怎麼做?
(1)複診
先對出現的損害及時處理,這是不良反應處理的第一原則。
(2)向醫生報告不良反應
一方面有助於醫生做出醫療決策,及時處理損害,另一方面,醫方可以將不良反應上報,如果同一批號大面積出現不良反應,也有理由懷疑藥品質量問題(當然確證還需要檢驗等等),如果同種藥物發生多起嚴重不良反應,國家藥監局也可採取強制修改說明書,甚至撤銷批准文號等措施。
(3)記錄下不良反應涉及的藥品和表現
下次如果到其他地方就診,應該將情況告知醫生,如果屬於過敏反應,一般不宜再用,如果屬於其他反應,也有助於醫生進行醫療決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