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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齊洪建—小區論道

    1.大部分業主不學法;

    2.大部分業主心不齊;

    3.大部分業主搭蹭車;

    4.大部分業主膽小鬼。

  • 2 # 王子201083715

    物業公司是個不守法不守規以謀取暴利最大化為目的的個體私企,對所僱傭員工帶有剝削性,對居民群眾帶有黑社會性質,對黨和政府及行政和執法等監管部門帶有欺騙性,是製造社會不穩定和激化社會矛盾的一大禍害,也是一直逃避政府行政和執法部門監管的主要物件,從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規定物業公司只有經營生意權,而沒有社會公益事業管理權,而面對業主和居民小區各個方面包括公益性事業都涉及到綜合管理權,所以物業公司根本沒有資格去管理居民小區和居民群眾,也無權去收取居民群眾各項費用,應將居民小區的綠化、園林、環境、衛生、娛樂、商輔、超市、銀行、飲食、早市、地攤、交通管理和安保等移交鄉(鎮、街辦)、社群居委會和行政及公安執法等部門管理,由社群居委會牽頭組織轄區低保戶、下崗職工、社會無業人員和退休職工對居民小區進行綜合管理和服務,按規定收取居民群眾的各項費用統一上交財政,再由財政下拔專項經費用於社群和居民小區的各項開支,既節省了財政給低保戶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解決了低保戶、下崗職工、社會無業人員和退休職工的就業崗位,提高了經濟收入和生活水平,又按規定收費給居民群眾減輕了經濟壓力,同時也穩定了社會,所以說不論從那方面都不能允許物業公司進駐居民小區,居民小區也沒義務給物業公司免費安置經營場所和無償用房,所有業主呼籲黨和政府依法取締物業公司合情合理合法合規,黨和政府絕不允許把個體私營的物業公司變相成居民群眾的管理者,不能把地產商指定的物業公司作為綁架黨和政府以及居民群眾的腳鏈手銬去認可其合法。

  • 3 # 美侯王666

    炒掉小區物業企業並不難了,元月一日已經生效的《民法典》為業主撐腰,若小區業主(必須是夲小區業主),只要想炒掉物業企業或更換物業企業(不管什麼理由),《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條規定,對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期間,對有開發商騁請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不滿意的,可以隨時解騁。也就是說只要業主對物業企業管理服務不滿意,已不受《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為二年的約束了。第九百四十六條又規定,過了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兩年時間,只要對物業企業管理服務不滿意,業主可以隨時解騁小區物業企業。從上面兩項法律規定來看,法律已給於業主充分的解騁物業企業的權力,就看業主會用不會用了。

    但為了避免小區業主無序解騁物業企業,還規定,小區專有部分面積佔比有三分之二的業主且人數佔三分之二以上業主人數參與表決,經專有部分面積業主過半數表決且經過參與業主人數過半數業主同意,可以選騁和解騁物業企業。又稱為“雙三分之二"、“雙過半"硬核原則和方法。

    但《民法典》也對合同期解騁物業企業,解騁單位應給於物業企業一定的經濟補償,必競物業企業為歷行小區物業服務協議付出一定的人為物力和資力。

    《民法典》為保護企業又規定,企業做為民事主體,也享受特殊的人格權,包括企業名稱權,榮譽權,名譽權。例如,若冒用某一企業,就侵犯了企業的名稱權;如果隨意詆譭企業,就侵犯了企業的名譽權。所以有些業主和居民包括網友,在痛恨小區物業企業時要注意言詞用語。如果事實清楚證明你詆譭那個物業企業,招呼不好就會吃上官司。

  • 4 # 規範使用者名稱007

    第一,大部分業主不齊心。想炒掉物業,要雙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才行。平時說說的時候都積極,真簽字表決的時候都退縮了。

    第二,大部分業主不懂法。想不透過業主大會,透過法院起訴的方式和物業解除合同,找不到物業違約的重點。

    第三,政府不想接爛攤子。前面兩種方法都行不通的時候,只能透過拒交物業費,倒逼物業退出的方式讓物業自己退出,但這樣的小區一般都會成為當地政府的負擔,所以政府會限制物業撤出,也會限制小區趕走物業。

  • 5 # tj馮哥

    因為物業的利潤太高了。誰吃到這麼一塊肥肉願意吐出來?同時也說明物業收費是不是太高了。有關部門是不是對壓在業主肩上的負擔做做調整?

  • 6 # 晨鐘暮鼓閒雲鶴

    其實物業才是近二十年的事,49年~99年這五十年沒有物業公司百姓的日子過的挺好,居委會幾個家庭婦女把現在物業的多數活都幹了,而且還很好!現在60%的樓盤,特別是老舊小區沒有物業,居委會安排的挺好啊!沒有名目繁多的爛收費,百姓不被盤剝,因此,建議取消物業,增加社群力量,既可以解決就業問題,又可以降低百姓生活成本開支!同意點贊

  • 7 # 銘

    難嗎?不難吧!按照法律流程來就是了,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民法典上面寫的清清楚楚啊!難的是業主是真心想炒掉還是有其他想法。難的是一個成百上千的住戶要去相信一個完全不認識的,不瞭解的人出來代表自己去成為整個小區的代表。難的是沒有物業誰會相信自己能管理好小區,都不是專業的人,都有自己的工作和家庭。難的是一但沒有物業,小區的矛盾將是業主與業主之間直接對抗。其實大部分業主心裡都清楚,沒了物業會成什麼樣子。

  • 8 # 老廚師453

    我居住的小區業主都不交物業費,物業沒法自己走路,現在是業主委員會管理,社群兼管,每月物業費10元,衛生費和水費水廠代扣,衛生由環衛部門管。

  • 9 # chain5光輝

    業主成市場各方眾目所矚的肥肉,收費的設定久而久之已經習慣成自然,物業形成固化的利益鏈,除了買單的業主都沒有動力去革除弊端。

  • 10 # 資本家ZBJ

    物業公司良莠不齊,大多數是保護傘硬塞進來的(業主沒有選擇權)。物業費是業主掏錢,但是業主沒有討價還價的權利,物業要多少就是多少,想漲價就漲價。服務差收費不便宜,物業和保護傘獲得暴利。業主不願意被剝削,想解聘物業,保護傘不答應!

  • 11 # 使用者3296644863195

    1一個小區物業我認為,物業的素質差。招聘一些沒有文化素質修養的一些人。業主和物業是什麼關係?華而不實。導致和物業的關係緊張。主要是保安。高高在上。打壓業主胡作非為。你行,我素。等等。得不到很好的解決問題。得不到很好的解決問題。矛盾,升急要想解決業主和物業的關係,必須乾淨解決。素質低下,保安。人員。社會的渣子堅決不能用。

  • 12 # 使用者6377658946781

    炒掉物業,這不給當地政府出難題嗎?物業都是開發商掌控安排的,當地政府不可能脫離開發商來管理物業,這不是舍米又趟混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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