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護士的權利:
(一)有執業的權利,並有權按相關規定獲取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參加社會保險。
(二)有獲得與其護理工作相適應的衛生防護、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
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接受職業健康監護的權利;患職業病的,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三)有權獲得與本人業務能力和學術水平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權利;有權參加專業培訓、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參加行業協會和專業學術團體。
(四)有獲得疾病診療、護理相關資訊和其他與履行護理職責相關資訊的權利,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2、護士的義務:
(一)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範的義務。
(二)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有義務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應以搶救垂危患者生命為先,有義務先行實施必要而有效的緊急醫療救護操作。
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有及時向開具醫囑的醫師提出的義務;必要時,還應向該醫師所在科室的負責人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
(三)有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的義務。
(四)有義務參與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護士有義務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的安排,參加醫療救護。
1、護士的權利:
(一)有執業的權利,並有權按相關規定獲取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參加社會保險。
(二)有獲得與其護理工作相適應的衛生防護、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
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接受職業健康監護的權利;患職業病的,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三)有權獲得與本人業務能力和學術水平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權利;有權參加專業培訓、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參加行業協會和專業學術團體。
(四)有獲得疾病診療、護理相關資訊和其他與履行護理職責相關資訊的權利,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2、護士的義務:
(一)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範的義務。
(二)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有義務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應以搶救垂危患者生命為先,有義務先行實施必要而有效的緊急醫療救護操作。
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有及時向開具醫囑的醫師提出的義務;必要時,還應向該醫師所在科室的負責人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
(三)有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的義務。
(四)有義務參與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護士有義務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的安排,參加醫療救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