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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觀宇說法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朋友都為他人在銀行貸款做過擔保。如果借款人按時償還貸款本息還好,如若不然,作為擔保人自然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最為擔保人是否知道擔保的兩種保證方式和對應責任的大小嗎?目前貸款的擔保方式,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等幾種,其中擔保保證又可分為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形式。該形式下債務人應首先履行還款責任,只有當債務人(借款人)確實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是保證的普通形式。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形式。該形式下債務人和保證人履行債務,沒有先後主次之分,如果債務人(借款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清償貸款本息。二者作為擔保的兩種方式,有很大的區別:

    第一、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第二、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承擔問題適用於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而一般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保證人對主債務人有求償權。

    第三、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必須先行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在經強制執行仍不能得到清償的情況下,方能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在擔保債務已經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的情形下,不再適用有關保證期間的規定。

    第四、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而一般保證則只是由當事人約定。

    第五、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很有利,而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也就相對較輕。

    第六、保證期限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和上述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 2 # 熊小狀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其實非常簡單,沒有必要長篇大論。

    就看在債務人無法還款時,債權人能否直接要求保證人還款,即看要求還款的先後順序。

    1.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還款的,必然為連帶責任保證,即債務人、保證人還款沒有先後順序之分。

    2.債務人先還,保證人後還,此為一般保證。此時保證人承擔的是補充責任。

    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的,視為連帶責任保證。比如常見的,在借條上籤署“擔保人XXX”,這就是連帶責任保證。目前,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等正規的機構簽訂的保證合同所約定的保證方式都是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也基本上都約定為“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未約定保證期間的,視為自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期間為不變期間,不會中止,中斷或延長。超過保證期間未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消滅。

  • 3 # 周景雲

    你好!通俗點說吧!一般擔保是借款人確實沒有能力還了,擔保人才要承擔擔保責任,貸款人一定要先找借款人要錢,使出渾身解數確實要不到了,才能找一般擔保人;而連帶擔保是隻要借款人借款期限到了沒還,不論是沒能力還還是不願意還還是忘記還,擔保人都要承擔擔保責任,貸款人可以不找借款人要錢,直接找擔保人要錢。明確註明是“一般擔保”或“一般保證”才是一般擔保,明確註明“連帶擔保”或“連帶保證”的認定為連帶擔保,沒有明確註明“一般擔保”或“一般保證”的也一概認定為連帶擔保。

  • 4 # 金投網

    首先我們先了解什麼是擔保?

    擔保是指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為保障其債權實現的,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合同,並且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瞭解了什麼是擔保,我們再分別看看什麼是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

    一般保證:先由主債務人履行其債務,只有在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才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主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無果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是一種補充性的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主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以上相關概念,我們可以得知兩者主要的差別在於,兩者擔保人承擔責任的方式不一樣,一般擔保只有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才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擔保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即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即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而且雙方都不能拒絕。

    因此,對於債權人來說,選擇連帶擔保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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