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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zfpol18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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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是阿嘛
根據工商總局制定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四種經營異常名錄的情形是:
1、未依照條例第八條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即企業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透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2、未依照條例第十條規定在責令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資訊的,即企業未在資訊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也未在工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透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其應當公示的即時資訊;
3、公示企業資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4、透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絡的。
分別填寫的理由是:1、已補報並公示 2、已補報並公示 3、已更正企業資訊 4、現已可以聯絡
企業被工商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必須先移出異常經營名錄,要看是什麼原因導致異常的,再根據不同的原因去解決問題。
一、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可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並公示後,再向工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二、未按規定履行即時資訊公示義務的企業,應先履行其資訊公示義務,再向工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三、公示企業資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更正其公示的資訊後,再向工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四、失聯的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透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絡,可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企業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此外,企業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