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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師說

    因為,懲戒權是否用好,不是一線教師可以把握的,不是用好用不好的問題,而是界線劃分的問題。

    舉例來說,學生逃課了,就如五蓮縣二中楊守梅老師遭遇的一樣。這個時候,老師該怎麼辦?學生逃課,顯然是嚴重違反校規校紀的,必須予以懲戒。楊守梅老師是用書抽打,後來的情況大家都知道了,被學校處理,又被教體局追加處理。說明這樣老師這樣做,不行,涉嫌體罰。

    那麼,罰站怎麼樣?老師一定認為罰站不是體罰,但是並不然,家長一樣可以投訴你體罰,因為任何教育法律法規中找不到罰站是否屬於體罰。

    問題就在這裡,沒有界線,家長和教師各執一端,這樣勢必發生矛盾。矛盾發生的結果,在當今的形勢下,教師必輸無疑。這沒有理論支撐,全部是事實證明。學校最拿手的就是和稀泥和息事寧人,教師只能是背鍋的結局。

    那好,既然如此,教師據不管不問,會如何?肯定不行。因為這個學生逃課你不管不問,那麼破窗效應來了,其他學生跟著逃課,不僅僅是老師無法完成教學任務,而是這些逃課在外的學生,時刻都存在著不安全因素。只要有一名學生髮生了意外,老師不僅是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問題了,失去教職是一定的,進去做幾年機率都相當大。

    現在的情況就是這樣,管了,就會涉嫌體罰,不管,就有可能發生安全問題。不管不行,管又不好管。這不是教師的問題,歸根結底是沒有界線的問題。

    如果要想一線教師把握好懲戒權,只要把界線分清楚就可以了。還是拿逃課來說,違反校規校紀,肯定要懲罰。只要教育法律法規中進行明確,逃課應該受到何種懲罰,由誰來執行,就可以了。這很簡單,教師按照規定操作就行了。這種情況下,才談得上如何才能把握好。

  • 2 # 三水三心

    把握一個基本理念,避免兩個誤區,採取三種策略——一線教師如何把握懲戒權

    懲戒權尚未由法律賦予教師,但這必將是遲早的事,作為教師,提前思考如何運用懲戒權,有利於將來工作的開展。

    我們知道,權利和義務,其實是一個法律概念,所以,懲戒權,必須是由法律賦予教師的,而不能是任何人(家長活著領到)或者單位(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的私相授受。

    目前,國家層面、社會層面、學校層面以及家長層面,都在呼籲要賦予教師懲戒權,國家也在最近出臺的多個檔案中對次予以了明確。比如,今年6月出臺、7月公佈的《

    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中,就明確規定“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隨後,教育部表示,正在研究制定懲戒權的實施細則,併為此,積極對《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進行配套修改。

    但截止目前,法律並沒有賦予教師懲戒權,懲戒細則也並未出臺,配套的法律法規也沒有修改,所以,在這個時候,說“一線教師如何把握懲戒權”,為時尚早。

    但凡事都要未雨綢繆,作為一線教師,提前瞭解相關資訊,做一些思考,實在是教育之福。

    那麼,一線教師如何把握好懲戒權呢?

    懲戒萬能論,一般是一線教師(包括很多家長)特別是長期與行為習慣、學習習慣較差的孩子打交道的老師所堅持認為的。他們認為,沒有懲戒,連基本的課堂紀律都不能保持,談什麼課堂質量呢?

    而懲戒無用論,則是一些秉持民主與尊重教育理念的專家的觀點,他們從人的權利的角度,認為學生也是獨立的有思想的個體,只能用愛感化、用思想引導,而不能像對待犯人一樣採取懲戒手段。

    稍具常識的人都知道,地裡的莊稼,需要清除雜草,才能豐收,同理,人的行為,必須受到規則的約束,才能確保社會的正常運轉。學生違反規則,沒有受到懲戒,就如同是思想和行為上出現了雜草,如不及時清除,必將危害其終身。

    但作為教師,我們要知道,教育是“心心相印的活動,唯獨從心裡發出來才能打動心靈的深處。”(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語),所以,作為教師,我們一方面要對違紀違規的學生,採取適度懲戒,另一個方面,要深入體察學生內心世界的細微變化,用愛來溫暖和感化。

    第三,採取三種策略:因人而異,因時而異,因規而異

    具體到教師的教育懲戒行為,什麼樣的懲戒,才是適度的呢?這一個問題,其實,是沒有固定答案的,既有時代的差異,也有個體的差異,還有規則的差異。個人以為,所謂的適度懲戒,就是要做到“因人而異,因時而異,因規而異”

    而因人而異,還要看師生之間的關係。我有一個學生,我打他罵他,都一點問題沒有,甚至,我們的關係還越來越親密,直到現在,我們之間的關係,超越他和父母之間的關係。但另外一個老師罵了他一頓之後,這個孩子,竟然準備自殺!

    二是因時而異。不少朋友在我的文章後留言,說70後如何,80後如何,這其實就是時代差異——時代不同了,人也在發生變化,在用過去的方式,就是“拘泥不化”了。所以,“20年後攔路打老師”的主審法官的一席話,很有道理“教育方式要與時俱進”——很簡單的道理,但我們總是看不透啊!

    三是因規而異。依法執教,就是要依據法律的規定來執教。比如現在,體罰是嚴厲禁止的,你還要體罰,那不就是違規嗎?楊守梅老師不就是明證嗎?一旦懲戒細則出臺,那就要依據懲戒的細則來,按照懲戒的程式來,否則,就是違規——而一旦違規,輕則被批評,重則丟飯碗,甚至可能顏面掃地啊!總之,作為一線教師,不能奉所謂專家的話為圭臬——他又不具體面對學生,站著說話不腰痛嘛;也不能完全依靠自己的感覺和情緒管理學生,要知道,人總是要守規則約束的;而適度的懲戒,那就只剩下三個:因人而異,因時而異,因規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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