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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有文化人

    在住宅樓和未設定油煙防治設施的商住綜合樓內不得開設產生油煙汙染的餐飲業經營場所,與相鄰的居民住宅、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點建築物邊界的水平距離應在10米以上。

    規定要求1.餐飲業總體佈局規劃應符合城鄉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和餐飲業汙染防治要求,餐飲業經營場所建築功能應與城鄉規劃確定的建築使用功能相符。在住宅樓和未設定油煙防治設施的商住綜合樓內不得開設產生油煙汙染的餐飲業經營場所。相對獨立的餐飲業集聚經營區應規劃建設專門的油煙集中處理設施。

    2.新建餐飲業經營場所除了要獨立於住宅樓外,油煙排放口、機械通風口等設計應當符合建築標準規範和環境汙染防治要求。與相鄰的居民住宅、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點建築物邊界的水平距離應在10米以上,且其朝向必須避開可能受到影響的建築物。

    3.已建餐飲業經營場所,須符合城鄉規劃、餐飲業總體佈局規劃、環境功能區劃要求。未履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應按所在地環保部門要求限期補辦,同時落實各項汙染防治措施,達到環境汙染防治要求。

    4.對在居民區內建設或可能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餐飲專案,業主單位或經營者應當在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採取現場公示、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徵求可能受影響公眾的意見,環保部門負責對公眾參與形式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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