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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邊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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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間那些事兒
解除勞動合同是個很複雜的問題,但是涉及到企業和勞動者權益,簡單給您介紹一下:
1、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情形:試用期證明不符合條件、違反規章制度、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等;
2、除了上面提到情況以外,屬於,“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提前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是基本要求,單位還要給員工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因病確實無法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也無可厚非,但是大家好聚好散,給員工合理補償即是給離職員工交待,也是給現在在職員工的表態。避免引起法律糾紛,雙方訴訟成本都很大,得不償失。
如果覺得我的分析和建議有點道理,煩請關注,我將持續釋出普法資訊和提供法律援助~
30多年的工齡,而且如果是勞動合同的話,那麼應該你的勞動合同已經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因為你所表述的資訊當中我是這麼判斷。如果是勞動合同員工因公負傷而休假期間,那麼單位不能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非因工負傷導致的病休,那麼單位和你解除勞動合同是應該給予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