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進行傷殘鑑定是根據事故的性質來判定做何種鑑定,需要在員工傷情穩定或者康復之後進行的,是否可以進行鑑定是需要根據相關部門的同意才可以。如交通事故需要交通部門同意後開具委託書,工傷應該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判定。內建物是否取出並不是是否可以進行傷殘鑑定的決定因素,沒有拆除也是可以進行的。
《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 〔提出申請〕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時限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第九條 〔提交材料〕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三)診斷證明、檢查檢驗報告等原件和影印件,完整有效的病歷;
(四)職工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五)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材料稽核〕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及時稽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因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鑑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
第十一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司法鑑定的委託。
第十二條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鑑定委託,應當要求委託人出具鑑定委託書,提供委託人的身份證明,並提供委託鑑定事項所需的鑑定材料。委託人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要求出具委託書。
本通則所指鑑定材料包括檢材和鑑定資料。檢材是指與鑑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鑑定資料是指存在於各種載體上與鑑定事項有關的記錄。
鑑定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名稱、委託鑑定的事項、鑑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鑑定要求等內容。
委託鑑定事項屬於重新鑑定的,應當在委託書中註明。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委託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鑑定意見。
第十四條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應當對委託的鑑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及鑑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委託,應當予以受理。
對提供的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委託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
員工進行傷殘鑑定是根據事故的性質來判定做何種鑑定,需要在員工傷情穩定或者康復之後進行的,是否可以進行鑑定是需要根據相關部門的同意才可以。如交通事故需要交通部門同意後開具委託書,工傷應該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判定。內建物是否取出並不是是否可以進行傷殘鑑定的決定因素,沒有拆除也是可以進行的。
《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 〔提出申請〕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時限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第九條 〔提交材料〕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三)診斷證明、檢查檢驗報告等原件和影印件,完整有效的病歷;
(四)職工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五)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材料稽核〕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及時稽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因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鑑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
第十一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司法鑑定的委託。
第十二條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鑑定委託,應當要求委託人出具鑑定委託書,提供委託人的身份證明,並提供委託鑑定事項所需的鑑定材料。委託人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要求出具委託書。
本通則所指鑑定材料包括檢材和鑑定資料。檢材是指與鑑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鑑定資料是指存在於各種載體上與鑑定事項有關的記錄。
鑑定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名稱、委託鑑定的事項、鑑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鑑定要求等內容。
委託鑑定事項屬於重新鑑定的,應當在委託書中註明。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委託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鑑定意見。
第十四條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應當對委託的鑑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及鑑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委託,應當予以受理。
對提供的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委託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