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9年12月在銀行用公司的名義辦的廠房貸款,貸款總額417萬,10年期的基準利率當時是4.9%,上浮5%。今年貸款政策出臺之後,找銀行諮詢,回覆是:你們的利率本來就很低,不能辦理。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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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來自大華山舒心西洋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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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知一未知二
你是1月6號放款的應該就是lpr了,從2020年1月1日前放款才需要做選擇,需要跟銀行確認下,渤海銀行官方的公告是3月1日出發的,如果不給辦理,可以像央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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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年老劉聊財經
首先從您對問題的描述說一下您貸款的背景和要素:
貸款期限為10年的長期貸款。貸款方式為廠房抵押合同簽訂時間為2019.12月(2020.1.1日之前)放款時間為2020.1.6日(2020.1.1日之後)貸款利率參考的是2019年最新貸款基準利率4.9%,上浮幅度5%,也就是5.096%有了以上背景,我們細緻分析一下:
合同簽訂時間是2019年年末,參考的利率卻是原貸款基準利率4.9%,是否違規?按照人民銀行2019年第30號釋出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機構不得簽訂參考貸款基準利率定價的浮動利率貸款合同”。
您簽訂合同的日期是2019年12月,在“公告”規定的1.1日之前,因此銀行跟您簽訂基於“貸款基準利率”的貸款合同不違規。
合同簽訂在2019年(1.1日之前),放款日是2020.1.6日(1.1日之後),我的利率到底可以不可以改?可以改,沒問題。根據人行“公告”:“2019年已經簽訂了合同,但是放款日在2020.1.1日之後的”在調整範圍之內,可以自由選擇固定利率或者浮動利率。
為什麼銀行不讓我改浮動利率?銀行以“利率本來就很低,不能辦理”的藉口搪塞您,有兩種可能:
第一、確實不能改所以,如果您當時簽訂的合同規定的是“固定利率”的話,也就是重新定價週期是貸款整個期限10年,那您確實不能更改LPR!只能按照固定利率還款!
因為央行30號檔案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機構不得簽訂參考貸款基準利率定價的浮動利率貸款合同”。
也就是說您12月份簽訂的合同是固定利率的話,不在調整範圍之內!您無權修改!
第二、簽訂的是浮動利率,可以改這種情況您是100%可以自由選擇可以更改的!只不過銀行工作人員可能覺得未來LPR會下行,您這筆業務利息收入會降低,所以才“建議您不要更改”!
如果是這種情況,您可以帶著人行30號檔案去銀行找領導協調,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投訴到人行或者銀保監會!
總結當務之急,拿出您的貸款合同,看一下到底是籤的“固定利率”還是“浮動利率”!
1、央行規定
根據華人民銀行公告(2019)第30號,對存量浮動利率貸款的定價基準轉換為lpr,是這樣規定的:自2020年3月1日期,金融機構應與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客戶就定價準換條款進行協商,將原合同約定的利率定價方式轉換為lpr為定價基準加點形式;也可轉換為固定利率。
2、根據這個規定,如果你符合轉換為lpr模式,銀行不讓辦理是不對的,但注意,公告用的是“協商”兩個字,因此,銀行不能強制。在你和銀行好好協商的情況下,應是許可轉換的。我還是要重點強調,前提是你必須符合轉換要求。
3、符合利率轉的條件
符合利率轉換的條件有二條,一是2020年年1月1日前已經發放的貸款,利率是浮動利率;第二個是2020年1月1日前雖未發放貸款,但已籤合同,且利率是參考基準利率定價的浮動利率。
4、在這裡,我也給出不符合,即不能轉換的情況:
(1)已有貸款是固定利率。
(2)公積金住房貸款。
(3)已處於最後一個定價週期的存量浮動利率貸款。
這裡我解釋一下第三點,比如你原來定的利率變化週期是一年一變,正好你的貸款是最後一年,這一年就是最後一個定價週期。這種情況也不能轉換。
結論:
銀行的回覆是站不住腳的,但是,我看了你的表述,感覺你這個利率是固定的,你最好看一下合同。如果是固定合同,是不能轉換的。
如果是浮動利率合同,是必須轉換的,但是你這種貸款和商住房的貸款轉換方式是不一樣的。
如果是商住房,是原則上轉換時和原有的即2019年12月31日的貸款利率一致,就你的情況應是,4.9%*1.05=5.145,即你的轉換後的利率還是5.145,即lpr+0.345,lpr下降,整體利率下降。
但是你的是用公司的名義辦的廠房貸款,應該是廠房抵押辦的公司流動貸款,這種貸款是不執行上述規定的,央行負表人在記者會上是這樣回答的“除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其他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包括但不限於企業貸款、個人消費貸款等,可由借貸雙方按市場化原則協商確定具體轉換條款,包括參考LPR的期限品種、加點數值、重定價週期、重定價日等,或轉為固定利率。”即你這種屬於企業貸款,因此,轉換條款是雙方商定的。即不一定比照你原來的利率。
總之,我認為,如果你的是浮動合同,你可以根據情況和銀行協商,還是有可能爭取到比較有利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