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則上嚴禁使用落地式卸料平臺,積極推廣使用型鋼材料製作的工具式、定型化的懸挑式卸料平臺。
(二)懸挑式卸料平臺應用16號以上工字鋼或槽鋼作為主樑和次梁,上鋪厚度不小於50mm的木板,並用螺栓將木板與懸挑梁固定。懸挑式卸料平臺必須擱支在建築物上,不得與腳手架連線,不得出現前後移動和左右搖晃現象。
(三)懸挑式卸料平臺的懸挑梁延伸至建築物內的部分不得少於1米,採用不小於φ16以上鋼筋或螺栓固定在建築物結構上的部位不得少於2處;兩側的懸挑梁應分別採用2道φ14以上的鋼絲繩進行吊拉卸荷,鋼絲繩上部拉結點連線件必須固定於建築物結構上,嚴禁設定在砌體牆或腳手架等施工裝置上;建築物銳角利口圍系鋼絲繩處應加襯軟墊物,卸料平臺外口應略高於內口,安裝應平穩。
(四)卸料平臺必須按照臨邊作業要求設定防護欄杆和擋腳板,上杆高度為1.2m,下杆高度為0.6m,擋腳板高度不低於18cm,欄杆必須自上而下加掛密目安全網。
(五)卸料平臺應設定4個經過驗算的吊環,吊環應用Q235鋼筋製作。(吊環應預埋在主體結構上,其預埋深度及錨固長度符合規定值,吊環淨高不超過混凝土面5--6CM,吊環方向垂直於樓面)
(六)卸料平臺鋼絲繩與水平懸挑梁的夾角宜在45°-60°。卸料平臺鋼絲繩用繩卡固定時,固定繩卡不少於3顆,最後一顆繩卡距繩頭的長度不得小於140mm。最後一顆繩卡與第二顆繩卡之間應設定一繩彎。繩卡滑鞍(夾板)應在鋼絲繩承載時受力的一側,“U”螺栓應在鋼絲繩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錯。繩卡初次固定後,應待鋼絲繩受力後再度緊固,並宜擰緊到使兩繩直徑高度壓扁平1/3。
(七)平臺上懸掛分公司統一限重標誌牌:標註限載噸位及驗收、維護、安裝責任人,嚴禁超載或長期堆放材料,隨堆隨吊;堆放材料高度不得超過平臺護欄高度;工人限數1-2人,嚴禁將平臺作為休息平臺;平臺上的施工人員和物料的總重量,嚴禁超過設計的容許荷載
(八)卸料平臺出入口上口必須採用符合要求的硬防護
(九)卸料平臺搭設完畢,必須經施工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驗收,確認符合設計要求,並簽署意見,辦理驗收手續後方可投入使用。
一)原則上嚴禁使用落地式卸料平臺,積極推廣使用型鋼材料製作的工具式、定型化的懸挑式卸料平臺。
(二)懸挑式卸料平臺應用16號以上工字鋼或槽鋼作為主樑和次梁,上鋪厚度不小於50mm的木板,並用螺栓將木板與懸挑梁固定。懸挑式卸料平臺必須擱支在建築物上,不得與腳手架連線,不得出現前後移動和左右搖晃現象。
(三)懸挑式卸料平臺的懸挑梁延伸至建築物內的部分不得少於1米,採用不小於φ16以上鋼筋或螺栓固定在建築物結構上的部位不得少於2處;兩側的懸挑梁應分別採用2道φ14以上的鋼絲繩進行吊拉卸荷,鋼絲繩上部拉結點連線件必須固定於建築物結構上,嚴禁設定在砌體牆或腳手架等施工裝置上;建築物銳角利口圍系鋼絲繩處應加襯軟墊物,卸料平臺外口應略高於內口,安裝應平穩。
(四)卸料平臺必須按照臨邊作業要求設定防護欄杆和擋腳板,上杆高度為1.2m,下杆高度為0.6m,擋腳板高度不低於18cm,欄杆必須自上而下加掛密目安全網。
(五)卸料平臺應設定4個經過驗算的吊環,吊環應用Q235鋼筋製作。(吊環應預埋在主體結構上,其預埋深度及錨固長度符合規定值,吊環淨高不超過混凝土面5--6CM,吊環方向垂直於樓面)
(六)卸料平臺鋼絲繩與水平懸挑梁的夾角宜在45°-60°。卸料平臺鋼絲繩用繩卡固定時,固定繩卡不少於3顆,最後一顆繩卡距繩頭的長度不得小於140mm。最後一顆繩卡與第二顆繩卡之間應設定一繩彎。繩卡滑鞍(夾板)應在鋼絲繩承載時受力的一側,“U”螺栓應在鋼絲繩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錯。繩卡初次固定後,應待鋼絲繩受力後再度緊固,並宜擰緊到使兩繩直徑高度壓扁平1/3。
(七)平臺上懸掛分公司統一限重標誌牌:標註限載噸位及驗收、維護、安裝責任人,嚴禁超載或長期堆放材料,隨堆隨吊;堆放材料高度不得超過平臺護欄高度;工人限數1-2人,嚴禁將平臺作為休息平臺;平臺上的施工人員和物料的總重量,嚴禁超過設計的容許荷載
(八)卸料平臺出入口上口必須採用符合要求的硬防護
(九)卸料平臺搭設完畢,必須經施工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驗收,確認符合設計要求,並簽署意見,辦理驗收手續後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