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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川縣的宋先生向華商報記者反映,2016年2月份,自己花42萬元在該縣縣城眾錦街區售樓部購買了一套面積為110多平方米的單元房,加上贈送的陽臺是136㎡。該樓盤由宜川縣德鑫置業責任有限公司開發,雙方約定的交房時間為2017年6月30日。“這是我買的第一套房子,因為孩子馬上就要上小學了,父母住的地方又離得比較遠,所以才籌錢買到此處,目的就是離小學比較近。“宋先生說。 “好不容易等到交房時間,但是卻一直未接到交房通知。”宋先生稱,去年7月初,他前往該樓盤售樓部諮詢,但卻被工作人員告知,跟其簽訂購房合同的工作人員將房款挪用了,現在公司沒有收到這筆房款,所以還不能給宋先生交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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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雁飛同學new

    錢不是應該打到公司賬戶當中嗎?

    公司員工挪用公司賬戶,然後需要買房的人來承擔後果?

    是哪裡的叫法盲?既然購買合同,不管你是否窮,還那麼肯定是簽訂購買合同了。售樓處的銷售人員作為銷售代表,請大家注意是銷售代表,尤其是代表二字。他們代表的是售樓處,代表的是房地產公司。也就是說,當客戶購買完房子之後,錢不管是交給公司還是交給銷售代表,都可以視為交給公司!

    而且這件事情很明顯,如果單單按題主所說,有很大的漏洞。

    從新聞中我們可以看到,宋先生在購買房子交款的時候,售樓處有出具收款的收據,並且在交款的時候有大量的工作人員可以作證。並且在宋先生交款的時候,銷售代表有沒有出現什麼挪用公款的跡象,也不知道他會挪用公款!

    我們再來看一看開發商是怎麼說的?

    確實,從公司的角度來說,沒有收到房款就是不能給購房者鑰匙。但是既然有收據,那肯定不止一份,當時購買房子的時候,肯定會留一個底檔提交給公司,相信公司對這個收據應該會有記錄。可是這個時候,公司就開始推諉。

    來看一看律師是怎麼說?總結:真是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大家快來說一說,在買房的時候都遇到過什麼糟心的事情。

  • 2 # 法律顧問家

    題目已經描述地很詳細了,歸納一下就是:就是員工挪用了公款,後果要顧客承擔。

    這其中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腳呢?我來詳細解釋

    員工挪用房款的事情已經在去年報案處理,那麼開發商內部的事情自己解決,為什麼不交房呢?

    開發商認為,類似和宋先生一樣情況的購房者,還有好幾名。由於人數多,所以開發商需要等待法院判決,將看案子定性是屬於挪用公款還是詐騙,再確定後續處理,例如公司該不該交房。

    這下豁然開朗了,原來,開放商是希望逃避責任。在他們看來,如果這個案子被定為是挪用公款,那麼自己可以交房;如果這個案子被定為詐騙,那麼這個詐騙是屬於購房者和涉世員工自己之間的事,和開發商沒有關係,不存在交房義務。所以開發商 先把鑰匙扣留,以免以後產生糾紛。

    至於宋先生等購房者持有的合同,開發商認為這個購房合同和收款收據是否合法有效,要看印章的真假。

    那麼,這些開發商的理由,是否能夠成立呢?

    律師說法

    雖然涉案挪用款項的員工已經被抓獲,處於刑事拘留狀態。但是,這個案件,還需要進一步審理,包括檢察院批捕,提起訴訟和判決階段。也就是說,後續的時間很長。對於急切用房的購房者,根本等不了這麼久。

    按照,開發商的說法,就是能夠拖多久就多久。

    開發商的這些理由根本站不住腳。

    售樓部員工和購房者簽訂合同,所履行的是職務行為。宋先生等持有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就算印章等可能處於偽造,由於宋先生等在簽訂是處在售樓處,銷售人員等毫無爭議屬於開發商內部員工,這已經屬於表見代理。

    也就是說,員工和顧客簽署合同等行為,顧客有理由相信此時員工代表了開發商,開發商需要為這份合同負責。

    更何況,該名工作人員私自將房款挪用,屬於公司內部管理問題,與購房者個人無關,宋先生有權要求開發商將所購買的房屋交付使用。

    對於開發商的行為,宋先生等可以起訴,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 3 # 浪哥就是浪

    作為業內資深人士,浪哥處理過這樣的事,所以簡單來分析下這個事兒。

    首先,我們認同開發商的說辭:房開公司(財務)沒有收到這42萬的購房款,這筆房款被銷售人員私自挪用了。這就很簡單,購房合同倒在其次,看看購房者手中的交款憑據(收據),上面肯定而且應該有開發公司的財務章。如果這個財務章開發商否認,可以請求鑑定,經鑑定,1.這個章是開發商財務印鑑章,不管它是否收到購房款,房開公司必須履行購房合約,依約交房!2.這個章不是開發商的,那就涉嫌私刻印章,欺詐行為,沒說的,報案。

    第二,這個樓盤,房地產公司是否委託給營銷公司代理銷售,如果沒有,銷售員工是房開公司員工,責任也是由開發商承擔。如果委託了代理公司,雖說主要責任在代理公司,但房開公司仍然有責任和義務幫助購房者追討這筆購房款(起碼30%的責任是少不了的)。

    第三,銷售人員個人行為——不管是房開還是代理公司的員工——實際操作中是幾乎不可能的,至少財務這一關就過不了!我處理的案例,是公司的司機,聯手公司財務(出納),採取私刻公章財務章,騙了客戶二十萬的訂金。經比對印章後我們立即報案,交給公安處理,後倆小子分別被判十年和六年。

    所以,如果協商未果,客戶目前要做的就是立即報案,交由公安部門來處理是最佳方式。

  • 4 # 鬧心

    1.開發商聲稱,房款被員工挪用 了,已經承認了帶走房款的人員不是進入公司冒充公司工作人員的外人。而是在公司工作的正式員工,只是拿到了房款就跑了。

    2.你與開發商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工作人員只是公司的代理人,代表公司和你洽談與簽訂合同,在買賣房屋這件事中,工作人員就相當於開發商公司。

    3.如果合同約定了交付房款的方式是要轉給開發商方的銀行賬號,而你直接給了工資人員,可能你也有過錯。這要具體案情,對方很可能涉嫌詐騙。

    4.如果是第三點的情況,法院將案件定性為詐騙,開發商以此減輕責任

    5.如果合同並沒有約定付款方式,或者約定了可以交給工作人員,那麼開發商方需要履行交房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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