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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風冷胡楊林

    因開發商改變小區道路規劃設計業主要求退房不是充分的必要理由。具體的相關規定自己去查詢。

    ①開發商改變道路規劃設計可向當地住建局依事實依據反映,要求政府監督開發商按規矩設計改正。也可向法院起訴開發商依法依規改正。

    ②即然是業主肯定是取得了不動產證書,對居住的小區環境不滿意可賣掉房產。

  • 2 # 袁氏屋語

    開發商不得擅自改變小區道路規劃設計,若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變更而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在買賣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之“規劃變更”條款中明確約定:

    1、出賣人應當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條件建設商品房,不得擅自變更。

    2、雙方簽訂合同後,涉及該商品房規劃用途、面積、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等規劃許可內容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變更的,出賣人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將書面通知送達買受人出賣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3、買受人應當在通知送達之日起15天內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書面答覆。買受人逾期未予以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

    4、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並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約定比例計算給付利息;同時,出賣人按照全部房價款的約定比例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所以,開發商經批准改變小區道路規劃設計的,如果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若買受人不解除合同,也有權要求出賣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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