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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袁氏屋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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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蘇常州秦律師
首先,正常情況下,即便是無權代理,丈夫代替房主妻子與第三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其次,房屋買賣合同生效後,如果妻子對於丈夫簽字賣房的行為不追認,不肯辦理過戶手續,則第三方是無法取得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即房子肯定是過戶不了的。
最後,在妻子不同意過戶,反悔的情況下,第三方只能起訴丈夫的違約責任,追究丈夫因此給第三方造成的損失或者主張違約責任。
丈夫不是房主而代替妻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能否生效須經權利人的追認才能確定。
效力待定的合同通常發生在以下場合:
1、合同主體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人
2、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3、無權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我們知道,合同的簽約人必須是合法的當事人,丈夫不是房主即房產證上只有妻子一人名字。如果該房產為妻子一方的婚前房地產,丈夫代替妻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需出具經過公證的委託書。
如果該房產為婚後夫妻共同所有,丈夫代替妻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應要求其持有妻子親筆簽名的配偶同意出售證明並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