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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呂律師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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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袁氏屋語
房屋買賣中,若轉讓的不動產沒有依法登記,則不發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原所有權人有權追回被轉讓的不動產。
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條件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即所謂“不動產善意取得”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時是善意的,即受讓人不知轉讓人是無處分權人
2、受讓人支付了合理的價款
3、轉讓的不動產已經依法登記
如果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受讓人取得轉讓的不動產所有權,但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不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不發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原所有權人有權追回被轉讓的不動產。
所以,如果轉讓的不動產沒有依法登記,則沒有滿足“不動產善意取得”必須同時具備的三個條件,不發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原所有權人有權追回被轉讓的不動產。
如果雙方均未過戶,那麼都是普通的債權人,而非善意第三人。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個法律概念,善意第三人是一個物權概念。也就是當第三人取得某種物權時的主觀意志被法律評價為善意的,所取得的物權是應當有法律保障的。
如果雙方均沒有過戶,那麼顯然雙方都僅僅是與房屋的出售人簽訂了購房合同,由於房屋的物權轉移是以登記為標誌的,未經登記,房屋物權不發生變動。因此兩名與售房人簽訂購房合同,並支付了購房款的買房人,與物權人之間的關係應當是一種合同上的債權,此時不產生物權概念,因此也不會出現善意第三人。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誰可以取得房屋的實際物權呢?按照樸素的價值觀應當是一種“先到先得”的理論,實際上法律並不支援這種觀點。債權在法律上是平等的,當合同履行條件成就時,兩名買房人的債權不分先後,都可以向合同相對方要求交付房產,也就是過進行過戶登記。這時無論售房人將房屋過戶給兩名買房人中,任何一人另外一人除非能夠證明另一名買受人存在惡意,否則另一名買受人將成為物權法意義上的“善意第三人”。
對於已經簽訂了購房合同,但是沒有實際取得房屋的買房人而言,可以作為債權的相對方起訴原房屋所有人,要求返還購房款,支付違約金,但是由於房屋已經有其他善意第三人取得,不能再要求購房合同繼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