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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莞人事社保小顧問

    對於這個問題,筆者發現有些友友在對勞資糾紛中的年資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問題上,存在一些誤解。為此,筆者根據在東莞市十多年的人事從業經驗,並從勞動仲裁、法院審理判決的案例中,列舉一個真實個案說明(備註:年資經濟補償金:行話稱一年補一個月工資,即N;賠償金:一年補2個月工資,即2N)。

    案情回放:

    ▲唐某,於1996年5月入職公司, 職務為採購職員,在公司工作年限為19年3個月,已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工資為5380元/月。

    ●2015年8月,公司因一批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遭商家退貨,損失達10多萬元人民幣;後來單位查明為唐某採購之原材料出現質量問題所致。隨即,公司以嚴重違反廠規、與供應商勾結,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為由解僱唐某,並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唐某不服,並先後上訴至勞動仲裁庭、法院,主張解僱未提前代通知金、賠償金等共計20餘萬元(即2N+1)。後單位委託法律顧問及準備資料應訴。

    ●仲裁庭調解員先對當事人雙方進行約談、協商、調解,確認無果後,審理裁定:單位需向唐某支付經濟補償金(即N):19.5個月x4,750元/月=92,625元(唐某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4,750元/月)。

    ●唐某不服,上訴至中院,再次申請主張賠償金20餘萬元。法院一審後判決:仲裁庭裁決合理,駁回唐某主張,維持原判。當時我們全都以為,雖然這個結果不太令人滿意,但應已是最後的、尚可接受的答案了。

    但是,二審法院的判決,令我們大吃一驚!

    ●最後,唐某上訴至中院,結果中院終審後判決:公司解僱唐某,理由及證據不充分,屬違法解僱職工,一審判決不當,應按照其工齡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即2N),共計:19.5×2×4,750=185,250元。

    當拿到判決書時,我們全都不理解:為什麼唐某嚴重違反了廠規並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公司解僱他反而還要支付高額的賠償金?

    上述案件的判決結果,太令人費解了,我們不禁連問了N個:為什麼?我們的焦點疑問主要有如下幾點:

    1、單位解僱犯錯的職工, 法院為何判定屬違法解僱並且要支付賠償金?

    2、 違法解僱的賠償金不是以12年為上限、封頂的嗎?那究竟標準是多少?

    3、單位日後如要解僱犯錯的職工,究竟應該怎麼辦?

    隨後,我們帶著諸多疑問,向有關法官諮詢,法官向我們作了解析:

    一、《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有規定對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情形:   

    ▲第十九條(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第十九條(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而在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釋出了《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明確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即日起廢止。對於職工的犯錯,單位負有舉證的責任,如職工無違法犯罪等行為,很難判定為重大過錯,一旦單位以此為由解僱職工,被判定違法的風險很大;而違法解僱職工,則需要支付高額的賠償金。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二、《勞動合同法》中有還有如下規定:

    (一)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已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二)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三)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官特別提醒:

    “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的情形是指: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最高3倍數額不超過12年支付;而其工資不高於此數額的,則應按實際工齡向其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哪怕工齡是20年、30年!

    據東莞市統計局公佈,當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數為3,489元,3倍數額為:3,489×3=10,467元。很明顯,上述的唐某工資不屬於超過3倍的情形,所以應以其實際工齡工資計算賠償金。

    三、單位日後要注意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對職工的處罰措施要適當,辦理離職應以雙方協商解決為主,不要想當然、自以為是。一旦解僱內部違規的職工,如無法充分舉證,則面臨違法解僱控訴、支付賠償金的風險。

    至此,相信各位友友都明白了吧,單位解僱職工,合不合法,並不是能單方說了算的、而是由勞動仲裁庭、法院判定的;一旦職工上訴,如單位無充分證據,則可能面臨被判違法解僱、需支付高額的賠償金,而賠償金可能上不封頂哦!

    最後,筆者需提醒各位的是,僱傭雙方都應共同遵守相關勞動法例法規,共同構建和諧的勞資關係,不要輕易違反而引致勞資糾紛。需知,漫漫維權路上,難免費時費力,會讓人心力交瘁,而且最後還未必得償所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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