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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Lulu872

    一人一半

    如果高額,那需要雙方協商就讀學校

    假如女方有條件讓孩子念10萬一年的學校,男方只能供1萬一年的學校,

    需要協商哈

  • 2 # 全民法務

    雙方協商或者申請法院判決,一般來說,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也應當分擔子女教育的一部分或全部費由,根據雙方的負擔能力及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

  • 3 # 有感而發139雜拍記

    我們農村有一條不成文的習俗,離婚後,子女跟誰,誰就負責到底,從小到大所有費用都是一方負擔。另一方出於人道資助多少那是他或者她的事,不會強求。

    一般來說,農村人離婚後小孩百分之九十九都是跟父親。

    一,小孩隨父姓,父親撫養天經地義。既使女方想要孩子,小孩的爺爺奶也不會答應。因為是他男方家的種,無論男女。費用自然是男方承擔。

    二,女方不會要孩子。女方有個拖油瓶,很少有男人願娶,同理也不會承擔她前夫小孩的費用。l

    話又說回來,如今有婚姻法可以保障婦女和小孩利益不受侵害。男女雙方承擔小孩的費用是應盡的責任。所以城市裡女方帶小孩的居多,在農村就很難說啦。

  • 4 # 廣州文案策劃

    誰生育的誰承擔。

    難不成到大街上隨便拉一個背鍋的替你當冤大頭!?

    中國民法典之婚姻法編規定,夫妻感情不和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時支付子女的撫養費,直至子女成年為止。

    撫養費的數額,以不超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當事人月工資收入的20%—30%為標準。撫養兩個以上子女的,撫養費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其月工資總收入的50%.

    撫養費的數額和標準不是固定不變的。可以根據子女的生活和學習情況變化而改變。撫養費的變更,可以由子女的父母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

    物以類聚,人以群分。

    沒有金剛鑽不攬瓷器活。

    如果題主的生活圈是普通老百姓,收入只能維持日常生活。

    相應的,孩子也只能選擇價格適中的學校就讀為宜。

  • 5 # 呂律師民商

    是否由父母雙方共同支付還要看高額學費是否屬“於必要性支出”。

    很多人有一個錯誤的觀念,就是認為在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費用是一人一半來支付的,但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實際上只有未成年子女的必要性費用才會平均由父母雙方支付,包括必要的生活費用、教育費用和醫療費用等等。但是如果一方(一般是撫養一方),支付了超過必要限度的費用,是不能要求對方平攤的。

    舉個例子,比如在義務教育階段,父母一方認為孩子只要上普通的公立學校即可,但另一方認為,為了孩子未來發展應當上更好的私立學校,那麼如果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一方強行將孩子送至私立學校,是不能要求對方支付私立學校學費一半的,因為公立學校同樣可以保障孩子的受教育權不受侵犯,乙方支付了高額的私立學費費用,並沒有得到對方的認可,這就是所謂的“非必要性支出”。

    這樣的案件也是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判例的,和大家分享下面這樣一個典型案例:

    張華和李秋在兩年前因為感情不和離婚,他們共同育有一個女兒張月,今年也到了上初中的年紀。離婚後,女兒張月一直跟著母親李秋生活。

    李秋想讓女兒就讀更好的初中,但是如果選擇更好的初中,則需要一筆不菲的擇校費,張華一直覺得沒有必要。李秋覺得張華是因為離婚後已經再婚,且有了新的孩子,不再關心女兒張月的未來發展,所以才不願意為女兒支付上初中的擇校費。

    為了讓女兒接受更好的教育,李秋咬牙找人借了8萬元錢,加上自己的一部分積蓄,在開學之前湊足了擇校費。終於可以把女兒送進更好的初中了,李秋覺得自己心理上的壓力小了很多。

    但是由於今年疫情的原因,李秋的工作受到了影響,收入也大打折扣,自己沒有辦法償還為女兒擇校的8萬元借款,便希望女兒的父親張華能夠為女兒支付一部分擇校費,然而張華卻拒絕了李秋的要求,李秋一氣之下將張華訴至法庭要求張華承擔女兒張月的部分擇校費。

    律師以案說法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夫妻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當承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離異父母中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分擔或承擔子女教育費用的法律定位是以“必要”為前提的。根據中國目前教育的現狀,必要的教育費,應指國家關於教育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接受或維持正常教育不可缺少的基本費用。從法律層面上看,應當包括國家法律或政策允許收取的費用支出,而非法律或政策之外的非法或不合理的收費支出。在本案中,所謂的擇校費很難認定為法律政策支援的費用支出,在已離婚雙方未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一方支付了子女擇校費後,很難要求另一方按照“必要費用”的原則支付一部分或全部。李秋希望女兒獲得更好教育資源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將擇校費列入必要教育支出,難以獲得法律上的支援。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擇校費並非必須的教育費,張月原本可以正常就讀的中學,同樣為公立中學,不影響其獲得教育的基本權利的實現。在未經張華同意的情況下,李秋擅自支付女兒擇校費用,現要求張華分擔該費用,於法無據,故不予支援。

    由此可見,如果雙方沒有達成協議,離異雙方中一方為孩子支付了高額的教育費或培訓費等等,如果沒有經過對方的追認,要求對方分攤時,法院很有可能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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