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邵雍教授觀現代

    日本戰爭罪行研究學者,《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庭審記錄 中國部分》譯者之一、《日本遠東戰爭罪行叢書》總校譯 範國平

    東京國際審判持續了二年半的時間,從1946年5月30日到1948年11月4日,有十一位法官,分別來自澳洲、加拿大、中國、法國、英國、荷蘭、紐西蘭、菲律賓、蘇聯和美國,二十八名日本被告包括四位前首相,十一位前內閣部長,兩位前大使,八位高階將領,他們被指控為日本政府內部的軍國主義派別,他們為了追求侵略戰爭政策,對亞太地區愛好和平的人們造成了巨大的傷害。被告要對十五項罪行負責。這十五項罪行被分成反和平罪、反人道罪和戰爭罪三大項。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場景

    在聽取了400多位證人的證詞,收到4000份左右的檔案證據後,法庭作出了判決,雖然在一些案子上有細微的出入,但是所有的被告都被發現犯有下列一項或多項罪名;參與密謀發動在東亞和太平洋地區戰爭,組織、批准或沒有采取適當措施阻止戰爭罪行發生。最後,七名被告被判處絞刑,十六名被告被判處二十年徒刑,一個被判處七年徒刑,三個被告的立案被取消,因為兩個被告在審判期間死亡,第三個被告發現有精神病。

    反和平罪、反人道罪和戰爭罪

    反和平罪在歐洲進行的紐倫堡審判中被定性為“本質上是邪惡的罪行”,是“最高等級的國際犯罪”。在東京國際審判憲章中,這些罪行被定義為“計劃、準備、指使或者進行公開宣佈的或未宣佈的侵略戰爭,或者是違背國際法的戰爭,……或者是參與一個共同的為了達到前面所講的任何目的的計劃和密謀。”

    狂熱的日本國家主義者持有一個普遍的關於亞洲太平洋戰爭爆發的論點是,日本突襲珍珠港是美國的石油禁運引起的,禁運迫使日本進行戰爭自衛。儘管自衛的說法貌似合理,可是日本的國際法專家高野雄一教授堅持認為太平洋戰爭,是日本在中國和其他地方採取的“侵略戰爭”模式的擴張。這種模式早在1910年日本吞併南韓,1915年向中國提出二十一條時就開始了。因為這種的侵略模式,高野教授認為,“對日本發動侵略戰爭的判決是有立法基礎的,合法的。”

    東條英機受審

    因為在非戰公約的第一款就莊嚴地譴責採取戰爭方式解決國家間的爭端的行為。放棄戰爭作為一個國家處理與另外國家之間關係的國際政策的一種承諾。日本作為公約的簽字國,有義務對公約的每一項規定、準則和原則負責。因而,東京審判認為任何國家,就像日本,以戰爭作為國際政策的工具違法了公約,應該為“犯下的罪行”負責。

    日本帝國官兵對戰俘和非武裝的平民施加的難以形容的不可計數的暴行,切實地被定性為“反人道罪”。這些罪行在東京國際審判憲章中被定義為:“謀殺、滅絕、奴役、流放和其它的在戰前和戰爭中犯下的非人道罪行,還有出於政治和種族原因的種種迫害。”

    雖然很多人詬病反人道罪在當時是“事後立法”。但是,美國國際法專家愛普生認為,反人道罪可以從公認的國際法的根源中引申出來,對謀殺和其他非人道罪行判罪是當時法律的一個基本原則,這一點為所有文明國家所接受,“海牙公約的第43條讓進行這種審判成為了非常合法的舉動。……關於反人道的罪行,東京法庭有堅實的國際法基礎進行審判。”

    不過,很可惜的是,關於反人道犯罪,有很多卻被美國主導的東京審判有意規避了,比如說,日本政府和軍隊在中國、滿洲、北韓、菲律賓和亞洲的其他地區大規模實行隨軍“慰安婦”的罪行,有大約20萬婦女(甚至是女孩)受到了殘忍的性奴役,她們被強迫在日軍的妓院中充當妓女。另外,由於美國方面想獲得日本細菌部隊的資料,害怕這些資料落到蘇聯人手中,而對日本軍隊中對戰俘和平民進行生化武器試驗和攻擊的科學家、醫生放棄審判。美國也沒有追究日本軍隊和企業的強制戰俘勞工問題,儘管有大約2萬的美軍戰俘被送往日本為日本公司從事重體力勞動。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庭審記錄 中國部分》,新書釋出會

    東京審判憲章第五條把“戰爭罪”定義為“對國際法和習慣法的違反”。習慣法指的是國家間廣為接受的行為準則,根據愛普生的說法,在二戰以前很久,國際社會就已經形成了公認的國家習慣法準則。大規模的戰爭犯罪,將受到俘虜和拘禁戰爭犯罪者的國家的審判和懲罰。不僅如此,這種習慣法也得到了國際法的確認。

  • 2 # Song606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二章是“管轄權及一般規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管轄權在《憲章》第二章裡第五至第八條做了詳細規定。這是審判戰犯的重要法律依據,也是《憲章》十分重要的章節。《憲章》主要條款摘錄如下:

    第五條 對被告與罪行之管轄權本法庭有權審判及懲罰被控以個人身份或團體成員身份犯有各種罪行,包括破壞和平罪之遠東戰爭罪犯。

    下列行為或其中任何一項,均構成犯罪行為,本法庭有管轄之權,犯罪者個人並應單獨負其責任

    (甲)破壞和平罪指策劃、準備、發動或執行一種經宣戰或不經宣戰之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法、條約、協定或保證之戰爭,或參與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計劃或陰謀。

    (乙)普通戰爭罪指違反戰爭法規或戰爭慣例之犯罪行為。

    (丙)違反人道罪指戰爭發生前或戰爭進行中對任何平民人口之殺害、滅種、奴役、強迫遷徙以及其他不人道行為,或基於政治上或種族上之理由而進行旨在實現或有關本法庭管轄範圍內任何罪行的迫害行為,不論這種行為是否違反行為地國家的國內法。

    凡參與規劃或實行旨在完成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計劃或陰謀之領導者、組織者、教唆者與共謀者,對於任何人為實現此種計劃而作出之一切行為,均應負責。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用什麼洗頭髮治頭皮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