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山海使者
-
2 #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1.在非法集資類案件中,某些涉案公司普通員工(如財務人員、業務或技術人員)會被拘留或起訴,他們並不是非法集資平臺或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也不是非法集資犯罪行為的主要負責人。他們只對公司的某一項業務或某一個職能履行自己的職責,那麼,在那種情況下他們是無罪的呢?
2.客觀方面是否實施了非法集資的行為
以某些涉案公司的業務員或業務經理為例:
該業務人員、營銷人員是否實施了針對不特定公眾的吸存行為,其是否宣傳了明顯含有非法集資內容的公開資料,是否採取了虛假的公司主體,虛構了業務內容等,即其客觀行為上是否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的行為,這些都是辯護律師要考察的重點,如果該業務員或業務經理,都沒有從事這些行為,那麼從表面上看該員工沒有實施非法集資的客觀行為。
3.但是,注意,即便他們的工作表面上和非法集資的構成要件毫不相關,他們也有可能被定罪。
為何?因為他們被法院認定在主觀方面明知自己所在的公司在開展非法集資業務,而自己在為這種非法吸存或集資詐騙活動客觀上提供著幫助。
因此,這類案件的辯護核心,就是證明被告人主觀上沒有犯罪或參與、幫助犯罪的故意。
4.那如何證明這類員工沒有主觀的故意呢?
最簡單和最直接的證據,就是該類員工自己的口供,他們如果被認為涉案被訊問或作為證人而被詢問,往往會被偵查機關問到這樣類似的問題,即“你是否知道你的公司在非法集資?”“你是否有參與?”等等。多數情況,該類員工如果如實回答“我沒有,我不知道”等。
但依然還不夠,主觀心態還需要透過該員工的客觀工作內容來體現。
比如其工作內容不能直接提現非法集資的犯罪事實,其收入也只是固定工資加正常的績效;
比如其所在公司表面上運營狀況良好,行業聲譽優秀,普通非核心員工根本無法看出來;
平臺為員工提供的工作守則、公司網站的用於操作指引根本看不出有非法集資的嫌疑;
員工在得知平臺非法集資後,馬上離職、提出抗議並拒絕履行職責等。
這些客觀行為,都能夠體現出員工在主觀心態上是對平臺的非法集資行為持否定態度。
5.說說有哪些無罪案例:
非法吸存案件中中:財務人員的無罪案例
典型的無罪案例如(2013)青刑初字第514號財務人員孫某被控非法吸存案。
孫某是廣東邦家公司財務人員,他的工作職責就是收取客戶錢款、發放單位撥付予客戶的顧問費、還本付息等行為,均是履行單位指派的職責。這些行為也是一個財務人員的普通日常工作。
而檢察院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孫某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故意,他並沒有直接決定並參與實施犯罪行為,故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關鍵的無罪證據是公司的主要負責人蔣某供述,孫某的工作是受其領帶,孫某不參與任何決策,而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高回報以吸收投資者的經營模式,由市場管理中心策劃,公訴負責人蔣某批准,具體由市場管理中心實施。業務人員與投資人宣傳、承諾,簽訂協議,確定吸收的投資存款的數額,再交由孫某等財務人員收取錢款,因此公訴機關對孫某的指控不成立。類似的案例還有(2015)阿刑初字第138號。
集資詐騙罪案件中:董事長助理和法務人員的無罪案例
成錦檢公訴刑不訴〔2017〕34號蔡某某被控集資詐騙罪案中,蔡某某作為四川省某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助理和法務人員,雖然蔡某某客觀上為涉案公司的集資詐騙行為提供了幫助,但是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其主觀上對行為非法性有明確認知,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不符合起訴條件。
類似案例還有泗檢刑不訴〔2016〕9號、新檢訴刑不訴〔2016〕47號。
這些案例,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方面不知情、無故意成為了他們無罪辯護的關鍵,而他們客觀上本來就只是做的本職工作,單單從客觀方面指控的話,無法構成犯罪,檢察院對此也是明知的,因此檢察院公訴時的重點會放在被告人的主觀方面,此時,辯護人也應該針鋒相對的提出被告人主觀方面沒有犯罪的故意。
一下子說太多了,其實還有很多沒講完,應該說說還有哪些普通員工的正常履職行為,構成犯罪的案例,但是太晚了,不說了,以後待續吧。
-
3 # 書曰曉風
一般情況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透過不特定的方式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另外,財務還是在涉稅案件是直接構成犯罪的,因為是直接操作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特殊情況也會轉變為集資詐騙罪,只要吸收到存款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就夠成詐騙。而非法佔有為目的,很明顯是將錢揮霍或者佔有己有等等情況,就會構成。
回覆列表
在近年來眾多民間集資、原始股及二元期權、P2P平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企業高管及主要負責人均涉嫌非法集資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定罪量刑,罰沒財產,關進監獄。至於公司的普通財務人員和業務人員就要區別來看待。
公司的普通財務人員作為僱員履行員工的職責,其沒有決定、批准、縱容、指揮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資格、行為,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雖然財務人員接受上級指派,存在收取客戶錢款、開具收款證明、還本付息等行為,但均是其職責所在,如果未直接與客戶單獨接觸,未進行對外非法向客戶吸收存款的行為,未直接參與實施犯罪行為,沒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故意。基本上可以判定不具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財務人員在履行財務員工職責的基礎上,另對外單獨開展吸收公眾存款,並分取大量的提成或獎勵,則將無法免除無罪的嫌疑。
一般情況下公司的業務人員則不同,公司的業務人員雖然也是公司的僱員,履行僱員的職責,但其是在上級領導指派下,直接聯絡客戶,對外單獨直接接觸客戶全體,向客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並獲取鉅額的提成或獎勵,其將無法免除無罪的嫌疑。而對從未有過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人員,麼有獲取過專案提成則另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