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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白3307

    領導幹部廉政檔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對公司各部門和各單位領導幹部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領導幹部廉政檔案系統,為全面考核、考察干部提供依據。根據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領導幹部廉政檔案是全面、真實記錄和反映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重要資料,是開展監督執紀、審查調查處置和分析研判幹部黨風廉政狀況的重要參考,是監督、管理、任用幹部和作出黨風廉政意見回覆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建立健全廉政檔案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客觀真實,歸口負責、一人一檔,動態更新,規範儲存、便於查詢的原則。

    第四條 建立紙質廉政檔案的同時應當建立相應內容的電子檔案,以便儲存、調取、查詢和移送。

    第五條 建立廉政檔案的人員包括: 公司全體中層幹部及公司控股、參股企業中人事關係在公司的班子成員。

    第六條 廉政檔案應當含有以下事項內容

    (一)幹部基本情況或幹部任免登記情況。

    (二)問題線索處置辦理有關材料,包括初步核實、談話函詢和以其他方式處置的問題線索材料,以及黨紀政務處分等相關材料。

    (三)黨風廉政意見回覆有關材料。

    (四)其他材料,包括述職述廉報告,受表彰獎勵、學習培訓情況,個人年度考核結果,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事前申報和事後報告等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等材料。

    第七條 廉政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由公司紀監審計部負責,依照有關規定收集、調取、保管廉政檔案所需材料。

    (一)本辦法第六條第一、四項所列材料由公司黨群工作部、人力資源部提供。

    (二)本辦法第六條第二、三項所列材料由公司紀監審計部負責收集。

    (三)各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作配合。有關材料半年整理向公司紀監審計部送交一次,重要材料要及時送交。

    第八條 建檔範圍內幹部涉及職務變動的,公司黨群工作部、行政部出具有關任免材料(檔案) 後,紀監審計部應及時予以更新。

    第九條 廉政檔案的運用

    (一)為推薦、提拔、任用領導幹部提供情況。

    (二)為對領導幹部實施提醒談話、廉政談話、誡勉談話及採取組織措施等提供情況。

    (三)為年度考核、業績評定、評優評先、表彰獎勵提供情況。

    (四)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級巡察、案件查處和責任追究提供情況。

    (五)為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專項治理和監督檢查提供情況。(六)為分析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提供情況。

    (七)為領導幹部出國(境) 稽核提供情況。

    (八)為其他涉及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提供情況。

    第十條 廉政檔案的收集和歸檔必須按照真實、規範的原則建立。

    (一)廉政檔案收集和歸檔的材料應真實可靠、完整齊全、文字清楚。需要組織蓋章或本人簽字的,必須蓋章或簽字後方可歸入本人檔案。幹部基本情況及有關申報表的各項相關內容必須由本人親自填寫,單位或其他個人不得代為填寫。

    (二)廉政檔案除信訪件、違紀案件以及應歸入幹部人事檔案的材料等可以是影印件以外(影印件應標明出處),其餘原則上要求是原件。若無法收集原件的,可以收集影印件但應當註明原件的保管處。

    (三)廉政檔案材料歸檔時必須遵循統一規範,便於查閱的原則。檔案材料內容要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和整理,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廉政檔案集中整理。

    (四)廉政檔案必須按照安全、保密的要求,進行科學嚴密的保管,指定專人負責,專櫃存放。

    (五)嚴禁損壞、偽造、塗改廉政檔案材料。

    第十一條 對廉政檔案進行查閱和使用時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嚴格執行查閱和使用相關規定,嚴格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一)因幹部的考察、任免、調動、組織處理、案件調查等情況,相關工作人員可以查閱和使用廉政檔案。

    (二)建立廉政檔案查閱、使用登記臺賬,對廉政檔案的查閱和使用情況進行詳細記錄。

    (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相關部門因工作需要查閱、使用廉政檔案的,須按程式層報公司紀委主要領導審批。嚴禁任何個人和單位私自查閱和儲存他人廉政檔案材料,嚴禁擅自公佈和洩露檔案內容。任何人不得接觸本人及其近親屬的廉政檔案。

    (四)廉政檔案不得外借。查閱廉政檔案時要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閱檔規定,未經批准不得私自摘錄、拍攝、影印、複製廉政檔案內容。確因工作需要摘錄、複製廉政檔案的,須出具正式函件,嚴格履行相關手續,經公司紀委主要領導審批後按要求提供。

    第十二條 建檔範圍內幹部工作發生調動的,應將廉政檔案轉交給調入單位相應的廉政檔案管理部門。轉交廉政檔案時

    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廉政檔案應透過機要渠道轉交或派專人送取,不準郵寄或交由本人自帶。

    (二)轉出的檔案資料必須齊全整齊,不得扣留或分批轉出。

    (三)轉出、接受檔案必須嚴格履行轉交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幹部離職、退休或死亡後,個人廉政檔案應移交人力資源部部門併入人事檔案中進行綜合保管。保留期滿後,按照相關保密規定予以登記、銷燬。

    第十四條 對違反廉政檔案管理規定和利用廉政檔案管理材料營私舞弊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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