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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木易言

    清朝是以一個由少數民族建立起來的王朝。自清朝入關以來,先是對西藏,確立冊封達賴,班禪制度,到後來設立駐藏大臣,最後實行金瓶掣籤制度,對西藏形成了必須由中央政府冊封的制度。而對於蒙古草原,清政府採用了滿蒙聯姻的政策。在新疆的問題上,清政府,設定了伊犁將軍,參贊大臣,管理軍政民務。而對於一些西南地區的少數民族來說,取消了土司世襲制度,實行了改土歸流政策。

    從整體來看,清廷尊重民族與利用宗教,團結上層人士,採用通婚,推行漢法,儒學,大膽使用漢官,達到“以漢制漢”。正是由於這歷代的政策與創新的管理制度,清廷才得以有效的管理少數民族,鞏固了國家的發展。

  • 2 # HuiNanHistory

    清朝在治理少數民族地區時,最顯著的特色應該是採取因地而異、因俗而治的理念,這在其所制定的各項法律、條例中有所體現。

    對於外藩蒙古,清朝特別制定了《蒙古律例》和《理藩院則例》,規定蒙古地區實行的盟旗制度的基本運作方式,還有針對蒙古地區的黃教喇嘛們的相關事例,另外還對蒙古社會內部的普通蒙古遊牧民在違法時應受到何種刑罰予以規定。

    對於西藏地區,清朝設定了主藏大臣,並先後製定《酌定西藏善後章程十三條》《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即著名的《欽定西藏章程》),分別對當地的宗教管理、職官、軍隊駐防、外交、貨幣、貿易、司法提出明確的規定。其中,對西藏地區最有影響力的制度當屬“金瓶掣籤”,清朝由此規定了尋找藏傳佛教的活佛轉世靈童的辦法。

    對於新疆地區,清朝編纂的《回疆則例》規定了回子伯克制度的基本運作方式,包括職官設定、品級、承襲、任命、休致、養廉等等內容,除此以外,對於民事案件和一些案情輕微的刑事案件,清朝允許由當地宗教人士前來審理。

    對於苗疆地區,清朝推行改土歸流的政策,並規定:“苗民風俗與內地百姓迥別。嗣後苗眾一切自相爭訟之事,俱照苗例完結,不必繩以官法。至有與兵民及熟苗關涉之案件,隸文官者,仍聽文員辦理,隸武官者,仍聽武弁辦理。” 這裡說的苗例,是指苗民的習慣法,官法自然是指《大清律》。如果只涉及苗民,而不涉及漢民、熟苗的案件,均按照苗民傳統的習慣辦理。

    除此以外,對於青海地區,清朝還有《青海善後事宜十三條》《禁約青海十二條》和《西寧青海番夷成例》等等立法。

  • 3 # 木易言

    清朝是以一個由少數民族建立起來的王朝。自清朝入關以來,先是對西藏,確立冊封達賴,班禪制度,到後來設立駐藏大臣,最後實行金瓶掣籤制度,對西藏形成了必須由中央政府冊封的制度。而對於蒙古草原,清政府採用了滿蒙聯姻的政策。在新疆的問題上,清政府,設定了伊犁將軍,參贊大臣,管理軍政民務。而對於一些西南地區的少數民族來說,取消了土司世襲制度,實行了改土歸流政策。

    從整體來看,清廷尊重民族與利用宗教,團結上層人士,採用通婚,推行漢法,儒學,大膽使用漢官,達到“以漢制漢”。正是由於這歷代的政策與創新的管理制度,清廷才得以有效的管理少數民族,鞏固了國家的發展。

  • 4 # HuiNanHistory

    清朝在治理少數民族地區時,最顯著的特色應該是採取因地而異、因俗而治的理念,這在其所制定的各項法律、條例中有所體現。

    對於外藩蒙古,清朝特別制定了《蒙古律例》和《理藩院則例》,規定蒙古地區實行的盟旗制度的基本運作方式,還有針對蒙古地區的黃教喇嘛們的相關事例,另外還對蒙古社會內部的普通蒙古遊牧民在違法時應受到何種刑罰予以規定。

    對於西藏地區,清朝設定了主藏大臣,並先後製定《酌定西藏善後章程十三條》《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即著名的《欽定西藏章程》),分別對當地的宗教管理、職官、軍隊駐防、外交、貨幣、貿易、司法提出明確的規定。其中,對西藏地區最有影響力的制度當屬“金瓶掣籤”,清朝由此規定了尋找藏傳佛教的活佛轉世靈童的辦法。

    對於新疆地區,清朝編纂的《回疆則例》規定了回子伯克制度的基本運作方式,包括職官設定、品級、承襲、任命、休致、養廉等等內容,除此以外,對於民事案件和一些案情輕微的刑事案件,清朝允許由當地宗教人士前來審理。

    對於苗疆地區,清朝推行改土歸流的政策,並規定:“苗民風俗與內地百姓迥別。嗣後苗眾一切自相爭訟之事,俱照苗例完結,不必繩以官法。至有與兵民及熟苗關涉之案件,隸文官者,仍聽文員辦理,隸武官者,仍聽武弁辦理。” 這裡說的苗例,是指苗民的習慣法,官法自然是指《大清律》。如果只涉及苗民,而不涉及漢民、熟苗的案件,均按照苗民傳統的習慣辦理。

    除此以外,對於青海地區,清朝還有《青海善後事宜十三條》《禁約青海十二條》和《西寧青海番夷成例》等等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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