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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洪江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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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狼48440790
據我所知,縣一級的供銷社機構仍在,是行政管理機構。其工作人員有的納入了公務員序列,有的屬於事業單位序列。經費丶工資來源多為財政供給。其中縣級機構中也有一部分工作人員是縣供銷社自行招聘的,供給是由其下企業收入中支配發放的。底下鄉(鎮)供銷社丶公司,是基層供銷社,屬於企業性質。
供銷社自解放以來是“三起四落"的單位,即由國營改為集體又由集體改為國營,又由國營單位變為集體企業,如此反覆三次。直到改革開放後,有的破產解制。
供銷社股金的分紅辦法史料記載:供銷社的股權叫做“社員股金"。社員股金解放初咱湖北省黃岡地區是“1元1股",後又變成“二元一股”或“多元一股",多購不限。到年終按股分紅。分紅為實物,或鹽或糖。每年年底決算分紅。(全國其他的地方是怎麼分紅的我就很難說清了。)作為股金是有風險的,供銷社當年如虧損,是沒有分紅的。
如今的全國基層供銷合作社,大多數已經破產解制了。在破產改制進行中,原社員股金的本金,是要按比例退還的。不知道朋友父親的“股金”所在縣市基層供銷合作社,是否存在或仍在經營?如果沒有破產改制,“社員股金"仍然應該是有效的。可到所持股金所在的單位問詢,具體情況,他們會給你一個肯定的答覆。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縣級供銷合作社是基層供銷合作社或公司的行政管理單位。行政管理單位是不發行供銷合作社社員股金的。你父親的供銷合作社“股權",應找發行所在基層社或公司。也就是股金的蓋章單位。
以上,是我所瞭解的情況,具體情況或處理辦法,還請你諮詢當地縣級供銷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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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老曹17
父親去世遺留下原供銷社的股權證還有用嗎?
從實事求是的角度,只要沒有被清退就有用。
供銷社的股權始於建國初期,後延至上世紀七十年代,縣級以下的基層供銷社仍在吸納社員股金入股;這些股金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朱鎔基任總理時進行了全國性的兌現清退。
在當時,縣級以下基層社效益好的兌現本息,差的兌現本金。為這次清退,有的基層社不惜賣門面賣地盤,基本上全部足額兌現。清退完畢緊接著就是企改制。至此後基層供銷社基本上是名存實亡。
關於你手上的股權證問題,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在清退時,採取憑股權證登記清退,收繳股權證。沒有收繳就沒清退,使股權證保留至今。
二種是採取股權證存根造冊清退,就沒收股權證,讓其自行仍然儲存。
鑑於以上情況,建議你持股權證到當地縣級供銷社去諮詢一下,因有的基層供銷社資產在改制中被變相收歸到了縣級供銷社。若確屬沒有退,縣級供銷社畢竟是基層供銷社的主管部門,對改革的遺留問題,它們都應該實事求是地、抱著負責任的態度給你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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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徐劍南京
股權可以繼承,是否有用還需要具體分析
供銷合作社的性質比較複雜,有的認為是國家機關,有的認為是事業單位,但是可以肯定認為,能夠發行股權證的供銷合作社應當是企業。從合作社初期形成來看,多數農村地區設有兩個合作社,其一,供銷合作社,主要是解決農業生產資料問題;其二,信用合作社,主要是解決農業生產的資金問題。不少地區的農村村民仍持有股權證明,但是持有股權的農民並沒有真正行使過股東的權利。
合作社是典型的“中間法人”,即,對合作社成員可能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對成員以外的其他人員以營利為目的。但中國由於長期實行計劃經濟,理論上對“中間法人“研究不深。就目前而言,理論界對“中間法人”的認識仍為模糊,卻認為民辦學校、醫院是“中間法人”。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理論研究可能就是為既得利益者服務,使得中國的社會矛盾加劇。
就股權證明而言,事實上是指股東身份或者資格的法定證明檔案,應當登記在企業的股東名冊。需要注意的是,若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股權證明檔案仍為有效,但是該股東資格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問題是,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發行成立後內部發行股權,事實上是增資,是否有效,可能還需要根據增資的法定程式來判斷。
可以肯定的是,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原始發行的股權證明,未經破產程式清算,他人持有的股權證明始終有效。合作社的經營人員決定內部增資是否有效可能尚有法律上的爭議,其一,經營人員並不是股東,無權作出增資的決定;其二,經營人員作出增資決定事實上試圖分得經營的紅利,損害合作企業本身的利益。
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真正的股東為國家、集體和個人,其中,集體股東並不是指合作社本身,而是指集體經濟組織。由此得出結論,合作社經營人員決定內部發行的股權,未經批准屬於無效的股權,但可以作為債權處理。就本設問而言,你父親持有的股權證明,倘若是供銷合作社成立之初的股權證明,而該合作社未經破產清算,該股權證明始終有效;該股權是供銷合作社在經營過程中,由經營層決定發行,是否有效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障礙,司法實踐通常認為有效。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
5 # 麥稻豐產解決方案
感謝所有人的回答!並不是缺那點錢的問題,而是現在基層單位在最後的改制清算中,就是想問一下。有用當然更好,沒有用也不去強求,必竟單位都垮了還去爭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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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從善如劉L
你的這個問題,在這裡問也是白問,這裡的人,既不瞭解你所說的股權證的來龍去脈,也不瞭解股權證的實際情況,所以,你的這個問題,誰也回答不了,能回答你這個問題,能解決你這個問題的,就是股權證上蓋公章的那個單位,也就是你接你父親班工作的那個農資公司了,你可以拿著股權證去找股權證上蓋公章的那個單位,也就是你曾經工作的農資公司,他們的回答才是最權威的,他們說有用,說可以拿股權證兌換現金,那你趕緊的把現金兌現到手,你這才是贏了,如果他們說單位現在已經清算解散了,你的股權證也作廢沒用了,你也只能認倒黴了!
假如你原來工作的農資公司已經解散了,那你只能去找你當時農資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看看他們是怎麼給你解答的,他們說怎麼辦,你就怎麼辦好?,如果他們說可以在他們那裡兌現,你就兌現,他們說已經作廢,不能兌現的話,你還是要自認倒黴,這就是說,你就這個股權證也沒有用了,如果你原來工作單位的上級主管單位也已經解散不存在了,那你也別浪費時間去找了!
另外可以去領遣散費了,你還在這裡磨嘰啥呀,趕緊帶著股權證去領遣散費呀,也可能在你去領遣散費的時候,你的股權證也就能給你兌現的,所以,當務之急先把遣散費領到手,順便也把股權證的的事諮詢辦理一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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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沒有勺不能吃飯
法律上來講,股權是可以繼承的。股權包含了多種權益,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分紅權和投票權,通常來講,分紅權的繼承是不存在問題的,但投票權是否會延續,要看當時的公司(法人組織)章程裡是怎麼寫的,或者看當時籤的股權協議裡是怎麼寫的,不可一概而論。
一般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去世,股權協議會這麼約定:
1、其股權所得分紅由合法繼承人繼承;
2、其所持有股份,由其餘股東回購,即把股份賣給其他股權持有人,賣的錢歸繼承人;
3、或,由所有股東投票決定,是否由繼承人繼承投票權,即讓繼承人成為新的股東。
接姐姐的電話說單位遣散費下來了可以回家領。本人在九七年中專畢業後由於父親去世進入父親所在單位(湖北黃岡某縣級市供銷合作社系統農資公司)工作過三年,三年以後自謀職業(以後的社保都是自己以單位名義在繳費)。據說現在的遣散費是依據2011年開職代會時定下的標準(350元/年買斷工齡的費用)。我也不知道怎麼弄,據說很多人都簽字領取了遣散費。我還想問一下:我父親去世後留下的原供銷合作社股權證還有用嗎?
回覆列表
有用,以前每股是二元,每年有分紅(福建以前有保息分紅,即最少算銀行存款利息,有利潤再利潤分紅,最高不高於年15%),座標福建,但由於金額小,有的很久都沒有分紅。但股權是明確的,不要丟了,去發股票的單位核實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