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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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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01、徵收方不具有徵收的主體資格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的規定,只有特定的行政主體才有權實施徵收行為。如果徵收方不具有徵收主體資格,則安置補償協議不會對被安置人發生效力。常見的不具有徵收資格的主體包括街道辦、村委會、拆遷公司等。
02、被徵收房屋或土地不在徵收範圍內
很多時候,徵收部門會採取未批先佔,或者少批多佔以實現多徵地、多徵收的目的。如果被徵收人透過申請政府資訊公開,從勘測定界圖等徵地資訊中發現自己的房屋、土地確實不在徵地獲批範圍內,此時簽訂的補償協議是不對被徵收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
但是,最高法也有相關的判決,如果在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之後,在短期內徵收部門取得徵地批覆等手續,並且按照補償協議沒有損害被安置人的利益的,不能以安置補償協議簽訂有未批先徵行為為由請求否認該協議的效力。
03、協議的簽訂違背被徵收人的本意,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情形的
安置補償協議適用民法總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即只有簽訂合同時存在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情形時,才可能會導致協議的無效。常見的這類逼迫被徵收人簽字的行為有長期滯留在被徵收人家中,禁止其吃飯、休息,甚至動輒對其及其家人施以人身威脅、毆打等“逼籤”情形。此時,需要被徵收人儲存好錄音、錄影等證據,及時報警爭取解除人身限制,以便後續向法院起訴,透過訴訟渠道確認合同無效或者將其撤銷。需要指出的是,舉證是這種情形下最大的難點。實踐中很多最高法的裁判中,當事人均主張在簽訂協議時受到了欺詐、脅迫,但均應沒有證據證明而未被法院採信。
04、不利於被徵收人的空白拆遷補償協議,且存在顯失公平情形的
被徵收人在簽訂協議時,應該稽核協議的內容是否完整,不要在橫線、空格處未填寫明確內容的空白協議上簽字。如果空白協議中補償安置明顯過低,損害被徵收人合法權利的,被徵收人有權依法要求徵收方履行安置補償職責,確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05、徵收方擅自修改僅有被徵收人簽字的補償協議
如果被徵收人簽訂協議之後,徵收方擅自修改協議內容,被徵收人可以請求法院認定無效。在這裡需要提醒廣大被徵收人的是,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儘量同時簽署蓋章,儘量留存合同原件。在一些適用“預簽約”模式的專案中,如果因預籤的協議需要由徵收方帶回審計等因素而不能當場留存原件的,被徵收人也應當儘量用手機拍照、錄音以保留證據。
06、徵收程式違反法律規定
07、共有房屋部分權利人簽訂補償協議的,該協議的效力原則上為無效
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徵收方僅與部分共有人協商安置事宜,且在無任何其他共有人出具委託書及未聽取其他共有人安置意見的情況下,擅自與部分共有人簽訂了協議,該行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因為徵收方在簽訂協議之前會對被徵收房屋的情況進行調查,其對被徵收人的家庭情況都是知曉的,其與部分人簽訂協議一般是出於快速完成徵收的目的。故部分共有人在無其他共有人授權的情況下與徵收方簽訂的協議,應確認無效。
但是對於這種情形實踐中部分法院認為該部分共有人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這在於徵收方在簽訂協議之後往往都履行了相關的義務、被徵收人也受領了相關的補償,為保障交易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而承認該協議的效力。因此如果出現此種情形時,需要結合具體的情況進行分析。家庭成員的團結和睦、及時通氣也能有效的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
除了上述情形之外,如果簽訂完安置補償協議之後,徵收方嚴重違約的,被徵收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請求被徵收人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還可以請求支付違約金。安置補償協議的簽訂是徵收程式中重要的一環,但是徵收補償協議的簽訂並不能代表維權途徑的終結,如果出現上述情形時,被徵收人仍可以請求認定該協議無效,以達到維護自身權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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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半世曉晨
拆遷得看是哪個部門主導的,如果是政府部門主導的,那麼在協議書上就要籤他們拆遷專案專案部負責人名字,並蓋公章,才生效!主要是見紅章,有紅章,走哪裡都不怕,沒有紅章,能正常履行,就沒問題,如果沒有正常履行,到頭來真的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了
回覆列表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依據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進行,並沒有因為商業而進行的拆遷。
2.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即四規一計。
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實施的單位是政府委託的單位。
4.要判斷國有土地房屋徵收是否具有合法手續,要看市、縣級人民政府有無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但有房屋徵收決定不代表房屋徵收就合法了,因為房屋徵收決定需要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不符合即違法。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依法公告,公告應告知維權期限,行政複議期限為60日,行政訴訟期限為6個月。在被徵收人看到房屋徵收決定後,認為徵收決定不合法,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維權。
5.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十四條、二十六條的規定,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被徵收人對區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以及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