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6080336970269

    在西方哲學史上,有關“自由”的觀點大致可分為兩類,一種是認識論意義上的,一種是倫理學意義上的。前者以黑格爾為代表,後者以康德為代表。在黑格爾眼裡,自由是對必然的掌握,而在康德看來,自由不是對必然的順從,恰恰是對必然的反叛。當一個人失足入水後,我們不必考慮他是位國王還是個流浪漢,我們也不必權衡我們的生命是否比他的生命更有價值。我們唯一所做的,就是奮不顧身地搶救落水者,即根據倫理的價值來超越知識的標準,這才是自由所在。 同康德一樣,薩特的自由觀也是建立在倫理學而非認識論基礎上的,但這已不再是理性主義的自由觀,而是非理性主義的。在無神論的存在主義者看來,既然人是一個偶然的“被拋”在世界上的存在者,沒有任何“拋者”對他的存在負責任,也沒有任何“拋者”有權要求他去怎樣做。這樣一來,他剩下的,便只有自由了。與黑格爾不同,這種命定的自由不是依靠知識的積累所獲得的;與康德不同,這種行為的自由不是根據統一的“絕對命令”而做出的。換言之,這種自由雖然也是一種選擇的權力,但卻沒有統一的、先驗的標準。面對失足落水者,薩特認為並不存在著一個所謂的“絕對命令”讓人們如何行動,你可以挺身而出,也可以袖手旁觀。前者有榮譽,卻伴隨著可能犧牲的代價;後者無危險,卻伴隨著被世人蔑視的可能。重要的是,你認為選擇哪種行為更符合你自己對人的理解,你覺得選擇哪種行為更能夠使你自己看得起你自己呢?這時候,沒有人有權力對你指手劃腳;這以後,也沒有人有義務對你的選擇負責。更為重要的是,這一切,都需要你在瞬間做出選擇。用薩特的話說,英雄是自己選擇了英雄,懦夫是自己選擇了懦夫。 人是自由的,這並不是說人就可以“為所欲為”,而是說人可以“有所不為”。拒絕,也是一種自由的權力。人有選擇不做什麼的權利,這是絕對的,在這個意義上說人是自由的。而人選擇做什麼的權利,是相對的,因為別人也是自由的,這樣人就和他人永遠存在著不可避免的衝突,所以說“他人即地獄”。比如,你可以拒絕一次約會,享有這樣的自由;但你不能選擇跟一個不愛你的人結婚,因為人家不答應,你就無法享有這樣的自由。薩特鄙棄那種人生的逃兵,鄙棄“不自由者”。當人意識到自己是自由的,神就無法控制他們了。薩特憎惡“悔恨”,因為悔恨是一種自欺。這是意識到了自由而又不敢去正視它,認識了而不行動,行動了又不敢承擔後果,這是懦夫的表現。自欺是不真誠的,真誠是的確不知道真相,或根據自己明白把握的真相行事。自欺則總是使事情處在若明若暗、不明不白的摸稜兩可的狀態,在必須作出的選擇面前不選擇,將選擇不斷往後推而不能勇敢面對,這是一種最不負責任的狀態。 自由,從來沒有“真正”與“虛偽”的自由。他代表的只是一種信仰,或者是對必然的信仰,或者是對人自身的信仰。我是贊同存在主義的“絕對自由”,因為我相信這便是真正的自由,也只有絕對自由才能算作真正的自由,它不以任何為條件! :《存在與虛無》,《荒謬的人格》

  • 2 # 湯圓電影Vlog

    在西方哲學史上,有關“自由”的觀點大致可分為兩類,一種是認識論意義上的,一種是倫理學意義上的。前者以黑格爾為代表,後者以康德為代表。在黑格爾眼裡,自由是對必然的掌握,而在康德看來,自由不是對必然的順從,恰恰是對必然的反叛。當一個人失足入水後,我們不必考慮他是位國王還是個流浪漢,我們也不必權衡我們的生命是否比他的生命更有價值。我們唯一所做的,就是奮不顧身地搶救落水者,即根據倫理的價值來超越知識的標準,這才是自由所在。 同康德一樣,薩特的自由觀也是建立在倫理學而非認識論基礎上的,但這已不再是理性主義的自由觀,而是非理性主義的。在無神論的存在主義者看來,既然人是一個偶然的“被拋”在世界上的存在者,沒有任何“拋者”對他的存在負責任,也沒有任何“拋者”有權要求他去怎樣做。這樣一來,他剩下的,便只有自由了。與黑格爾不同,這種命定的自由不是依靠知識的積累所獲得的;與康德不同,這種行為的自由不是根據統一的“絕對命令”而做出的。換言之,這種自由雖然也是一種選擇的權力,但卻沒有統一的、先驗的標準。面對失足落水者,薩特認為並不存在著一個所謂的“絕對命令”讓人們如何行動,你可以挺身而出,也可以袖手旁觀。前者有榮譽,卻伴隨著可能犧牲的代價;後者無危險,卻伴隨著被世人蔑視的可能。重要的是,你認為選擇哪種行為更符合你自己對人的理解,你覺得選擇哪種行為更能夠使你自己看得起你自己呢?這時候,沒有人有權力對你指手劃腳;這以後,也沒有人有義務對你的選擇負責。更為重要的是,這一切,都需要你在瞬間做出選擇。用薩特的話說,英雄是自己選擇了英雄,懦夫是自己選擇了懦夫。 人是自由的,這並不是說人就可以“為所欲為”,而是說人可以“有所不為”。拒絕,也是一種自由的權力。人有選擇不做什麼的權利,這是絕對的,在這個意義上說人是自由的。而人選擇做什麼的權利,是相對的,因為別人也是自由的,這樣人就和他人永遠存在著不可避免的衝突,所以說“他人即地獄”。比如,你可以拒絕一次約會,享有這樣的自由;但你不能選擇跟一個不愛你的人結婚,因為人家不答應,你就無法享有這樣的自由。薩特鄙棄那種人生的逃兵,鄙棄“不自由者”。當人意識到自己是自由的,神就無法控制他們了。薩特憎惡“悔恨”,因為悔恨是一種自欺。這是意識到了自由而又不敢去正視它,認識了而不行動,行動了又不敢承擔後果,這是懦夫的表現。自欺是不真誠的,真誠是的確不知道真相,或根據自己明白把握的真相行事。自欺則總是使事情處在若明若暗、不明不白的摸稜兩可的狀態,在必須作出的選擇面前不選擇,將選擇不斷往後推而不能勇敢面對,這是一種最不負責任的狀態。 自由,從來沒有“真正”與“虛偽”的自由。他代表的只是一種信仰,或者是對必然的信仰,或者是對人自身的信仰。我是贊同存在主義的“絕對自由”,因為我相信這便是真正的自由,也只有絕對自由才能算作真正的自由,它不以任何為條件!參考資料:《存在與虛無》,《荒謬的人格》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一般巴西龜幾月份冬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