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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226827180517

    現在一般在員工入職前,公司都會要求員工進行體檢,提交體檢報告。對於公司要求員工入職前需體檢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根據民法領域中“法無明文規定即容許”,所以公司入職前需要體檢是合法的。

      但是勞動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根據《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的規定,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按照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健康檢查分為以下六類:

      (1)接觸粉塵類;

      (2)接觸化學因素類;

      (3)接觸物理因素類;

      (4)接觸生物因素類;

      (5)接觸放射因素類;

      (6)其他類(特殊作業等)。

      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以下職業健康檢查所需的相關資料,並承擔檢查費用:

      (1)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崗位(或工種)、接觸時間;

      (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等相關資料。

    問題是:現在是否有明文規定此類條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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