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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山東省家庭農場登記管理辦法》
第七條 家庭農場經營範圍可以核定為家庭農場經營,也可依申請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核定具體專案。
家庭農場主營農、林、牧、漁種植、養殖業,並可兼營相關研發、加工、銷售或服務。
家庭農場從事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中事項的,應經相關審批機關依法審批後,憑許可檔案、證件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
從事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外事項的,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其中涉及工商登記後置許可事項的,在取得相關部門審批前不得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第八條 家庭農場申請人可以以貨幣、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智慧財產權、股權、技術等出資,其出資形式、方式應符合其登記所依據的法律法規。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山東省家庭農場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 以家庭或家庭成員為主要投資、經營者,透過經營自有或租賃他人承包的耕地、林地、山地、灘塗、水域等,從事適度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的,可以依法登記為家庭農場。
家庭農場申請登記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或生產經營者;
根據《山東省家庭農場登記管理辦法》
第七條 家庭農場經營範圍可以核定為家庭農場經營,也可依申請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核定具體專案。
家庭農場主營農、林、牧、漁種植、養殖業,並可兼營相關研發、加工、銷售或服務。
家庭農場從事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中事項的,應經相關審批機關依法審批後,憑許可檔案、證件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
從事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外事項的,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其中涉及工商登記後置許可事項的,在取得相關部門審批前不得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第八條 家庭農場申請人可以以貨幣、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智慧財產權、股權、技術等出資,其出資形式、方式應符合其登記所依據的法律法規。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山東省家庭農場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 以家庭或家庭成員為主要投資、經營者,透過經營自有或租賃他人承包的耕地、林地、山地、灘塗、水域等,從事適度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的,可以依法登記為家庭農場。
家庭農場申請登記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或生產經營者;
(三)經營規模相對穩定,土地承包或流轉合同期限應在五年以上,土地經營規模達到當地農業(經管)部門規定的種植、養殖要求。
第三條 家庭農場登記申請人自願選擇組織形式,可以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