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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築龍標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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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願每個章節都有你
投標保證金的實質是為了避免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隨意撤回資金、撤銷投標或中不能提交標後履約保證金和簽署合同等行為而給投標人造成損失。
一般會在招標公告中註明保證金應不少於具體的數值,算是一種對招標人的保護,畢竟招投標甲方也是要花費時間金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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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尋你and奔跑
針對此問題,舉個例子解答:
某學校監控裝置採購專案,預算金額為30萬元。招標檔案要求投標人交納投標保證金5000元。參加本次投標的供應商共四家,其中有兩家多交了保證金,一家交了50000元,另一家交了7000元(原因是看錯了小數點或者人為失誤)。專案評審過程中,在資格性審查環節,評審專家就這兩家投標人多交保證金該不該按廢標處理發生了爭議。主張廢標的評審專家認為,這兩家投標人沒有按照招標檔案要求的金額交納保證金,多交和交不足性質一樣,都沒有實質響應招標檔案。另外,《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明確,招標檔案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採購專案預算金額的2%。本專案預算金額為30萬元,而這兩家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都超過了預算金額的2%(即6000元),導致實質性響應投標供應商不足三家,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應作廢標處理。
持反對意見的評審專家認為,投標保證金的作用是約束供應商的投標行為,保護採購人利益。投標人多交保證金並沒有削弱保證金應有的作用,即使多交了,也可看作投標人對自己提出了更高要求。該專案的招標檔案明確,未提供保證金或保證金交納不足的按無效標處理,但多交了保證金沒有寫明如何處理(也是因為缺乏法律依據,不能寫入招標檔案)。因此,應按程式繼續評標。
針對上述爭議,筆者提出以下幾點思考。
第一,《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採購專案預算金額的2%”的規定,是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在製作招標檔案時的要求,本意在於保護投標人。投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超過專案預算金額的2%,並未違反《條例》的相關規定。第二,從投標保證金的作用來看,主要是約束投標人的投標行為,減少給採購人帶來的損失。而多交保證金並未給採購人帶來任何損失。第三,《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第三十六條規定,“招標採購單位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投標保證金的數額及交納方法”,同時規定,“投標人未按招標檔案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招標採購單位應當拒絕接收投標人的投標檔案”,但未明確投標人多交了投標保證金該如何處理。正是由於相關法律規章制度中未作規定,導致實踐中缺乏依據,人們對此各執一詞。然而,投標保證金的多交和不交、交不足畢竟不同。考慮到這些因素,筆者認為,應按有效投標對待,不宜一廢了之。
實踐中,為減少此類問題的發生,應從以下方面防範。一是在編制招標檔案時,對於投標保證金的交納事項要有醒目的描述,如明確保證金的數額,要求不得多交、少交,並加粗黑字型。二是保證金的數額不能只寫小寫金額,必須有大寫金額。三是關於多交的保證金的處理,如果是在保證金交納截止日期前發現的,採購人應在規定期限內退還多交部分並告知投標人;如果是在評標過程中發現的,應通知投標人現場澄清多交的原因、是否認可該筆保證金即為本專案的保證金,並由投標人、公證人員、監督人員簽字確認。四是從降低投標成本的角度來看,不鼓勵投標人多交保證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以多種方式提醒投標人多交保證金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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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財務意識流
在政府採購過程中,無論是交投標保證金,還是其他環節,我認為要從有利於維護公平公正,確保採購質量的角度去分析解決問題。
為什麼要交納投標保證金?
是為了防止投標人在投標期間,有惡意投標,圍標串標,拒籤合同等行為。這是維護法律的權威,以及採購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性措施,收取保證金的目的在於限制投標人的行為。
另一方面,政府採購法律也規定了投標保證金收取比例,不得超過採購專案預算金額的百分之二,這可以減少投標人的投標資金壓力。
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交多了,一般會有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招標檔案規定的繳納比例超過法律規定。比如100萬採購專案,最多隻能收取兩萬元投標保證金,但招標檔案規定超過兩萬元。
另一種情形是指因供應商疏忽而多交投標保證金。
個人認為,第一種情形,應該由潛在投標人在法定時間內提出質疑和投訴,否則該項投標應繼續有效進行,但財政部門事後檢查發現時,可對其行為進行處罰。
第二種情形,因採購人自身並沒有違法違規行為,因供應商原因而多交的保證金,將對供應商的行為產生更大的約束力,可以視同為供應商自願行為。因此,該投標依然有效。
上述這些問題,今後將不再是問題。根據政府採購領域改善營商環境的相關規定,各省市已逐步取消收取投標保證金的規定,投標人的資金壓力大大減少。但如何加強對投標人的行為的監督與制約成為新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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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判定該投標人投標無效是沒有道理的。按國際慣例和《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的相關規定,投標保證金就是不低於或不少於規定的金額或比例(在世行的標準招標檔案中就是這樣表述的);該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交多了,實際生效的保證金(即在滿足招標檔案規定條件下招標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可以不予退還的投標保證金)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多餘的部分是不生效的;如果該投標人交多了,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可以退還一部分給該供應商,就此判定該供應商投標無效,將直接削弱投標競爭性,而不合理的削弱競爭性是與政府採購法所規定的公平競爭原則是相違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