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3分,罰款20--200元。
駕駛證扣分規則:
一次記分的分值,依據違章行為的嚴重程度,分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
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的;
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者駕駛證的;
塗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的;
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轉彎的;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停車的;
在高速公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定警告標誌的。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
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
逆向行駛的;
飲酒後駕駛車輛的;
駕車穿插、超越警車護衛的車隊的;
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
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擋滑行的;
行經鐵路道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上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
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的;
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在高速公路上載運危險物品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讓車的;
違反交通訊號指示的;
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強行駛入的;
駕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的;
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附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進入導向車道後,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
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的;
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
違反停車規定,臨時停車、停放的;
不按規定掉頭的;
駕駛噪聲和排放有害氣體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的;
不按規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過標準的;
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在高速公路上違反其他載人規定的;
在高速公路上機動車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
在高速公路上駕車超過規定最高時速二十公里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
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況下駕車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實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後,違反管制措施的。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2分:
違反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指示的;
違反車速規定的;
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駕駛後視鏡、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內前方有車等候放行訊號時,強行轉彎的;
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
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的;
不按規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燈、遠光燈、示寬燈、尾燈、霧燈的;
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停車、減速、避讓行人的;
駛入或者駛出非機動車道,不避讓非機動車的;
不按規定安裝、使用警報器或標誌燈具的;
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的;
不按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號牌、試車號牌或移動證的;
在高速公路上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和在超車道上連續行駛的;
在高速公路上違反規定拖曳故障車、肇事車的;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分:
不按規定會車、倒車的;
駕駛員在實習期間不按規定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或帶掛車的汽車的;
不按規定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的;
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的;
不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的;
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或駕駛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後座附載不滿十二歲兒童的;
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的;
駕車時吸菸、飲食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
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小型客車行駛中,駕駛員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其他違反車輛裝載規定的。
機動車駕駛員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除按照交通法規處理和對違章行為記分外,還應按照下列規定追加記分:
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追加記分3分;
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2分;
造成輕微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1分。
參考資料
公安部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
http://www.122.gov.cn
扣3分,罰款20--200元。
駕駛證扣分規則:
一次記分的分值,依據違章行為的嚴重程度,分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
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的;
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者駕駛證的;
塗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的;
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轉彎的;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停車的;
在高速公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定警告標誌的。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
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
逆向行駛的;
飲酒後駕駛車輛的;
駕車穿插、超越警車護衛的車隊的;
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
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擋滑行的;
行經鐵路道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上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
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的;
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在高速公路上載運危險物品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讓車的;
違反交通訊號指示的;
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強行駛入的;
駕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的;
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附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進入導向車道後,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
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的;
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
違反停車規定,臨時停車、停放的;
不按規定掉頭的;
駕駛噪聲和排放有害氣體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的;
不按規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過標準的;
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在高速公路上違反其他載人規定的;
在高速公路上機動車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
在高速公路上駕車超過規定最高時速二十公里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
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況下駕車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實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後,違反管制措施的。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2分:
違反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指示的;
違反車速規定的;
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駕駛後視鏡、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內前方有車等候放行訊號時,強行轉彎的;
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
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的;
不按規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燈、遠光燈、示寬燈、尾燈、霧燈的;
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停車、減速、避讓行人的;
駛入或者駛出非機動車道,不避讓非機動車的;
不按規定安裝、使用警報器或標誌燈具的;
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的;
不按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號牌、試車號牌或移動證的;
在高速公路上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和在超車道上連續行駛的;
在高速公路上違反規定拖曳故障車、肇事車的;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分:
不按規定會車、倒車的;
駕駛員在實習期間不按規定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或帶掛車的汽車的;
不按規定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的;
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的;
不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的;
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或駕駛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後座附載不滿十二歲兒童的;
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的;
駕車時吸菸、飲食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
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小型客車行駛中,駕駛員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其他違反車輛裝載規定的。
機動車駕駛員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除按照交通法規處理和對違章行為記分外,還應按照下列規定追加記分:
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追加記分3分;
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2分;
造成輕微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1分。
參考資料
公安部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
http://www.122.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