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層層分包、轉包之痛如何杜絕?
分包,是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後,將其承包的某一或某幾部分工程再發包給其他承包人的行為。轉包,是指承包人將承包工程全部交由第三人承攬,或將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現行法律對建設工程轉包持禁止態度,《合同法》第272條、《招標投標法》第48條以及《建築法》第24條都明令禁止轉包。也就是說,轉包一概非法。
(《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
而對於建設工程分包,則視分包型別而定,如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均為法律許可。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築業企業完成的活動,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這兩種分包方式也是住建部所鼓勵發展的。
中國法律認可的分包應具備四個條件:1)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其他工程可以進行分包;2)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3)分包須經建設單位許可或合同約定;4)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
此外,《關於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築勞務企業的意見》也對分包做了補充限定:對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直接僱用農民工,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只簽訂勞動合同不辦理社會保險,或只與“包工頭” 簽訂勞務合同等行為,均視為違法分包進行處理。
也就是說,轉包不合法,分包或違法。
1
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危害大
違法分包和非法轉包在工程建設領域早已不是什麼秘密:分包商找大包工頭、大包工頭再找小包工頭的現象屢見不鮮;資質較高的企業專門從事投標,並在中標後轉手給其他企業的情況也層出疊現。
“一流單位中標,二流單位進場,三流單位施工”、“一手要專案,一手轉包分包”等戲言直指其中亂象,更針對其中危害。
對於建設工程而言,工程幾經轉手的同時也伴隨著“管理費”的層層扣取。而在如今工程造價較為透明的背景下,在中標企業利潤率較低的前提下,實際用於建設費用的大大減少。實際施工人只能想方設法節約施工成本甚至在偷工減料上下功夫,質量問題、安全事故往往伴隨而來。
對於總承包單位而言,最直觀的當然是工程質量無法得到有效保證,以及建設成本的相應增加。其次,層層分包也帶來了施工管理難度的增加,由於轉包和違法分包者社會責任感的缺乏,拖欠薪資、拒絕購買勞動保險甚至攜款逃跑的情況都可能出現。而《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此總承包單位也必須承擔工傷事故責任、農民工欠薪問題責任等,企業經營風險較大。更重要的是,違法情況一經發現,定會受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罰款,甚至會對本單位的資質等級帶來威脅。
對於建築行業而言,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既不利於市場競爭機制的發揮,也無益於建築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分包隊伍成骨幹,正規企業靠邊站”,便是指高資質企業中標後轉手給不具備相關資質的企業或個人,而正規企業往往中不了標的不良局面。
2
如何杜絕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現象?
為了規範建築工程施工的市場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杜絕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勢在必行。
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於“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的鑑別與處罰。一般而言,承包企業不具備與工程建設相符的施工能力,或者在工程建設中發生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隱患卻屢不整改的,以及大筆建設資金去向不明的,均有可能是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的現象。而一旦發現,應根據現行法律對於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現象的嚴格規定,進行責令整改、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
建設單位作為工程建設的第一責任人,應配合監理單位做好施工單位的監督工作,包括依法辦理勞動用工、社會保險手續,合法轉包等。也可以透過財務途徑加強監管,如支付款項時全部支付給簽訂合同的相關材料供應商及分包單位,並對材料款支出、週轉材料與機械裝置款支出實行驗收單管理;如在無勞務分包情況下與全部工人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據經工人簽字認可的工資發放表直接給每個工人發放等。
此外,建設單位也可以充分運用工程擔保,引入第三方力量加入監管隊伍。以工程擔保中的保證保險為例。首先,投標保證保險的應用有助於實施關口前移,保險公司對於“投保人與其他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情況的監管以和賠償,能在招標環節遏制圍標、串標現象;接著,履約保證保險的應用有助於強化施工監管,保險公司對於“投保人違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情況的監管和賠償,能在施工環節遏制轉包、違法分包現象;最後,質量保證保險的應用有助於承包單位履行維修責任,降低轉包、違法分包所帶來的質量風險。
“非法轉包、違法分包”這一建築業的頑疾,還將在工程建設資訊化建設的程序中逐步消解。一方面,建築企業資訊的準確及時、公開透明,可以幫助建設單位找到合規的承包單位;另一方面,工程建築市場信用體系也可以藉助工程建築市場資訊化監管系統,透過公開曝光、“一處違法,處處受制”等懲罰,影響並控制企業在工程建築市場的從業資格。
杜絕“非法轉包、違法分包”,需要行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等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隨著第三方力量的加入,違法行為將得到更多維度的監管,“層層分包、零散轉包”也將得到更大程度的遏制。
違法!層層分包、轉包之痛如何杜絕?
分包,是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後,將其承包的某一或某幾部分工程再發包給其他承包人的行為。轉包,是指承包人將承包工程全部交由第三人承攬,或將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現行法律對建設工程轉包持禁止態度,《合同法》第272條、《招標投標法》第48條以及《建築法》第24條都明令禁止轉包。也就是說,轉包一概非法。
(《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
而對於建設工程分包,則視分包型別而定,如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均為法律許可。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築業企業完成的活動,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這兩種分包方式也是住建部所鼓勵發展的。
中國法律認可的分包應具備四個條件:1)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其他工程可以進行分包;2)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3)分包須經建設單位許可或合同約定;4)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
此外,《關於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築勞務企業的意見》也對分包做了補充限定:對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直接僱用農民工,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只簽訂勞動合同不辦理社會保險,或只與“包工頭” 簽訂勞務合同等行為,均視為違法分包進行處理。
也就是說,轉包不合法,分包或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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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危害大
違法分包和非法轉包在工程建設領域早已不是什麼秘密:分包商找大包工頭、大包工頭再找小包工頭的現象屢見不鮮;資質較高的企業專門從事投標,並在中標後轉手給其他企業的情況也層出疊現。
“一流單位中標,二流單位進場,三流單位施工”、“一手要專案,一手轉包分包”等戲言直指其中亂象,更針對其中危害。
對於建設工程而言,工程幾經轉手的同時也伴隨著“管理費”的層層扣取。而在如今工程造價較為透明的背景下,在中標企業利潤率較低的前提下,實際用於建設費用的大大減少。實際施工人只能想方設法節約施工成本甚至在偷工減料上下功夫,質量問題、安全事故往往伴隨而來。
對於總承包單位而言,最直觀的當然是工程質量無法得到有效保證,以及建設成本的相應增加。其次,層層分包也帶來了施工管理難度的增加,由於轉包和違法分包者社會責任感的缺乏,拖欠薪資、拒絕購買勞動保險甚至攜款逃跑的情況都可能出現。而《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此總承包單位也必須承擔工傷事故責任、農民工欠薪問題責任等,企業經營風險較大。更重要的是,違法情況一經發現,定會受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罰款,甚至會對本單位的資質等級帶來威脅。
對於建築行業而言,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既不利於市場競爭機制的發揮,也無益於建築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分包隊伍成骨幹,正規企業靠邊站”,便是指高資質企業中標後轉手給不具備相關資質的企業或個人,而正規企業往往中不了標的不良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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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杜絕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現象?
為了規範建築工程施工的市場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杜絕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勢在必行。
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於“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的鑑別與處罰。一般而言,承包企業不具備與工程建設相符的施工能力,或者在工程建設中發生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隱患卻屢不整改的,以及大筆建設資金去向不明的,均有可能是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的現象。而一旦發現,應根據現行法律對於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現象的嚴格規定,進行責令整改、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
建設單位作為工程建設的第一責任人,應配合監理單位做好施工單位的監督工作,包括依法辦理勞動用工、社會保險手續,合法轉包等。也可以透過財務途徑加強監管,如支付款項時全部支付給簽訂合同的相關材料供應商及分包單位,並對材料款支出、週轉材料與機械裝置款支出實行驗收單管理;如在無勞務分包情況下與全部工人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據經工人簽字認可的工資發放表直接給每個工人發放等。
此外,建設單位也可以充分運用工程擔保,引入第三方力量加入監管隊伍。以工程擔保中的保證保險為例。首先,投標保證保險的應用有助於實施關口前移,保險公司對於“投保人與其他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情況的監管以和賠償,能在招標環節遏制圍標、串標現象;接著,履約保證保險的應用有助於強化施工監管,保險公司對於“投保人違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情況的監管和賠償,能在施工環節遏制轉包、違法分包現象;最後,質量保證保險的應用有助於承包單位履行維修責任,降低轉包、違法分包所帶來的質量風險。
“非法轉包、違法分包”這一建築業的頑疾,還將在工程建設資訊化建設的程序中逐步消解。一方面,建築企業資訊的準確及時、公開透明,可以幫助建設單位找到合規的承包單位;另一方面,工程建築市場信用體系也可以藉助工程建築市場資訊化監管系統,透過公開曝光、“一處違法,處處受制”等懲罰,影響並控制企業在工程建築市場的從業資格。
杜絕“非法轉包、違法分包”,需要行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等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隨著第三方力量的加入,違法行為將得到更多維度的監管,“層層分包、零散轉包”也將得到更大程度的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