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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311056108475

    先說結論,至少1000元賠償。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拼多多平臺的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 消費者透過網路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以下是親身經歷。今年6月,網購的糕點收貨的時候發現發黴了,確認還在保質期內。

    聯絡賣家,對方態度惡劣,且千方百計讓把東西寄回去。

    向對方闡述了相關法律依據,要求退貨退款,並按照最低1000進行賠償,協商未果,著手起訴。

    以下是當時的維權步驟:

    1.獲取商家的詳細資訊。對方為法人的,相關執照在購物網站上都有公示;對方為個人的,向購物網站平臺客服提出申請,獲取賣家個人資訊,一般三天可以獲得,平臺無法提供的,按照上述四十四條的規定,可以將平臺列為被告,要求其先行賠償。

    2.向賣家所在地的工商、食藥監部門(有的地方已經整合成立了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區號+12315,12331

    3.撰寫民事起訴狀,確定管轄法院。買家住所地、收貨地的基層法院,方便消費者維權。

    《民訴解釋》第二十條 以資訊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透過資訊網路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透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4.到法院遞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網購的訂單、收貨產品發黴的照片、聊天記錄等等)

    結果:法院當場立案,三天後,承辦法官聯絡了被告,被告找我和解希望我撤訴,他接受所有訴訟請求。

    答主只是一個大二學生,對法律法規的理解也不是特別到位,能成功關鍵在於有這個時間和精力去抗爭,╮(╯▽╰)╭無奈,一些無良商家就是欺負消費者沒有時間、沒有精力、沒有專業知識去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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