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支撐系統的構造要求
一、立柱支撐要求
1、立柱底部應墊實木板,並在縱橫方向設定掃地杆。
2、立柱底部支承結構必須能夠承受上層荷載,當樓板強度不足時下層 的立柱不得提前拆除,同時應保持上層立柱與下層立柱在一條垂直線上。
3、立柱高度在 2m 以下時必須設定一道大橫杆,保持立柱的穩定性; 當立柱高度大於 2m 時,應設定多道大橫杆,大橫杆步距為 1.8m。
4、滿堂紅模板支柱的大橫杆應縱橫兩個方向設定。同時每隔 4 根立柱 設定一組剪刀撐,由底部至頂部連續設定。
5、立柱的間距由計算確定,當使用鋼管扣件時,間距一般不大於 1m, 立柱的接頭應錯開,不同一步距內和豎向接頭間距大於 50 ㎝。
二、支撐梁、板的支架立柱構造與安裝規定
1、梁和板的立柱其縱橫向間距應相等或成倍數。
2、木立柱底部應設墊木,頂部應設支援頭;鋼管立柱底部應設墊木和 底座,頂部應設可調支託、U 形支託與楞梁,兩側間如有間隙必須楔緊,其 螺桿伸出鋼管頂部不得大於 200 ㎜, 螺桿外徑與立柱管內徑間隙不得大於 3 ㎜,安裝時應保證上下同必。
3、在立柱底部距地面 200 ㎜高處:沿縱橫水平方向應按縱下橫上的程 序設定掃地杆,掃地杆與頂部水平拉桿的間距在滿足模板設計所確定的水 平拉桿步距要求條件下進行平均分配,確定步距後在每一步距處縱橫向應各設一道水平拉桿,當層高在 8-20m 時在最頂步距兩道水平拉桿中間應加 設一道水平拉桿;當層高大於 20m 時在最頂兩步距水平拉桿中間應分別增 加一道水平拉桿,所有水平拉桿的端部均應與四周建築物頂緊頂牢。當無 處可頂時應在水平拉桿端部和中部沿豎向設定連續式剪刀撐。
三、採用扣件式鋼管作立柱支撐時,其構造安裝規定
1、鋼管規格、間距、扣件應符合設計要求,每根立柱底部應設定底座 及墊板,墊板厚度不得小於 50 ㎜。
2、鋼管支架立柱間距、掃地杆、水平拉桿、剪刀撐的設定應符合支撐 支撐 板的支架立柱構造與安裝規定的要求,當立柱底部不再同一高度時高 梁、板的支架立柱構造與安裝規定 處的掃地杆應向低處延長不小於兩跨,高低差不得大於 1 米,立杆距邊坡 上方邊緣不得小於 0.5 米。
3、立柱接長嚴禁搭接,必須採用對接扣件連線,相鄰兩立柱的對接接 頭不得在同步內且對接接頭沿豎向錯開的距離不宜小於 500 ㎜,各種接頭 中心距主節點不宜大於步距的三分之一。
4、嚴禁將上端的鋼管立柱與下段鋼管立柱錯開固定在水平拉桿上。
5、滿堂模板和共享空間模板支架立柱,在外側周圈應設由下至上的豎 向連續式剪刀撐;中間在縱橫向應每隔 10 米左右設由下至上的豎向連續式 剪刀撐,其寬度宜為 4~6 米。並在剪刀撐部位的頂部、掃地杆處設定水平 剪刀撐,剪刀撐杆件的底端與地面頂緊,夾角宜為 45~60 度。當建築層高 在 8~20 米時,除應滿足上述規定外,還應在縱橫向相鄰的兩豎向連續式 剪刀撐中間處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撐,當建築層高超過 20 米時,在滿足以上規定的基礎上應將所有“之”字撐全部改為連續式剪刀撐。
6、當支架立柱高度超過 5 米時,應在立柱周圍外側和中間有結構的部 位按水平間距 6~9 米、豎向間距 2~3 米與建築結構設定一個固結點。
模板支撐系統的構造要求
一、立柱支撐要求
1、立柱底部應墊實木板,並在縱橫方向設定掃地杆。
2、立柱底部支承結構必須能夠承受上層荷載,當樓板強度不足時下層 的立柱不得提前拆除,同時應保持上層立柱與下層立柱在一條垂直線上。
3、立柱高度在 2m 以下時必須設定一道大橫杆,保持立柱的穩定性; 當立柱高度大於 2m 時,應設定多道大橫杆,大橫杆步距為 1.8m。
4、滿堂紅模板支柱的大橫杆應縱橫兩個方向設定。同時每隔 4 根立柱 設定一組剪刀撐,由底部至頂部連續設定。
5、立柱的間距由計算確定,當使用鋼管扣件時,間距一般不大於 1m, 立柱的接頭應錯開,不同一步距內和豎向接頭間距大於 50 ㎝。
二、支撐梁、板的支架立柱構造與安裝規定
1、梁和板的立柱其縱橫向間距應相等或成倍數。
2、木立柱底部應設墊木,頂部應設支援頭;鋼管立柱底部應設墊木和 底座,頂部應設可調支託、U 形支託與楞梁,兩側間如有間隙必須楔緊,其 螺桿伸出鋼管頂部不得大於 200 ㎜, 螺桿外徑與立柱管內徑間隙不得大於 3 ㎜,安裝時應保證上下同必。
3、在立柱底部距地面 200 ㎜高處:沿縱橫水平方向應按縱下橫上的程 序設定掃地杆,掃地杆與頂部水平拉桿的間距在滿足模板設計所確定的水 平拉桿步距要求條件下進行平均分配,確定步距後在每一步距處縱橫向應各設一道水平拉桿,當層高在 8-20m 時在最頂步距兩道水平拉桿中間應加 設一道水平拉桿;當層高大於 20m 時在最頂兩步距水平拉桿中間應分別增 加一道水平拉桿,所有水平拉桿的端部均應與四周建築物頂緊頂牢。當無 處可頂時應在水平拉桿端部和中部沿豎向設定連續式剪刀撐。
三、採用扣件式鋼管作立柱支撐時,其構造安裝規定
1、鋼管規格、間距、扣件應符合設計要求,每根立柱底部應設定底座 及墊板,墊板厚度不得小於 50 ㎜。
2、鋼管支架立柱間距、掃地杆、水平拉桿、剪刀撐的設定應符合支撐 支撐 板的支架立柱構造與安裝規定的要求,當立柱底部不再同一高度時高 梁、板的支架立柱構造與安裝規定 處的掃地杆應向低處延長不小於兩跨,高低差不得大於 1 米,立杆距邊坡 上方邊緣不得小於 0.5 米。
3、立柱接長嚴禁搭接,必須採用對接扣件連線,相鄰兩立柱的對接接 頭不得在同步內且對接接頭沿豎向錯開的距離不宜小於 500 ㎜,各種接頭 中心距主節點不宜大於步距的三分之一。
4、嚴禁將上端的鋼管立柱與下段鋼管立柱錯開固定在水平拉桿上。
5、滿堂模板和共享空間模板支架立柱,在外側周圈應設由下至上的豎 向連續式剪刀撐;中間在縱橫向應每隔 10 米左右設由下至上的豎向連續式 剪刀撐,其寬度宜為 4~6 米。並在剪刀撐部位的頂部、掃地杆處設定水平 剪刀撐,剪刀撐杆件的底端與地面頂緊,夾角宜為 45~60 度。當建築層高 在 8~20 米時,除應滿足上述規定外,還應在縱橫向相鄰的兩豎向連續式 剪刀撐中間處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撐,當建築層高超過 20 米時,在滿足以上規定的基礎上應將所有“之”字撐全部改為連續式剪刀撐。
6、當支架立柱高度超過 5 米時,應在立柱周圍外側和中間有結構的部 位按水平間距 6~9 米、豎向間距 2~3 米與建築結構設定一個固結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