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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764913571681

      改變土地用途即土地使用權變更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在初始登記後發生的變更。  土地使用權變更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a.國有土地劃撥、集體土地內部劃撥;  b.依法透過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  c.因贈與或繼承、買賣、交換、分割地上附著物引起;  d.因土地交換、機構調整、企業兼併等原因引起;  e.因宗地合併或分立引起;f.因處分抵押財產取得土地使用權;  g.更改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等。  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7條規定,改變土地用途應依循以下程式:  1. 取得出讓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土地用途改變,將直接引起土地出讓最高年限的改變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變化。同時,土地用途的改變,必然發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的變化。因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7條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8條,都規定了土地用途的改變必須取得出讓人的同意或批准。  土地用途是城市規劃的重要內容之一,改變後的土地用途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因此,改變土地用途亦應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2.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用途的改變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因此,土地用途的改變,在取得出讓人和城市[2]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之後,應由出讓人和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並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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