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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300891189642

    對責任的理解通常可以分為兩個意義。

    一是指分內應做的事,如職責、盡責任、崗位責任等。

    二是指沒有做好自己工作,而應承擔的不利後果或強制性義務。責任是高階生物存在於社會的身份的本能義務。責任感是主體對於責任所產生的主觀意識,也就是責任在人的頭腦中的主觀反映形式的。  價值觀要求。乙方主體必須按照甲方主體的價值觀來處理有關價值事物,而不能按照乙方主體自己的價值觀要求來處理有關價值事物,即乙方主體必須代表甲 方主體的利益要求來進行決策和行為,而不能代表乙方主體自身的利益要求進行決策和行為。否則,將受到相應原價值處罰。    最大價值率要求。乙方主體必須按照“最大價值率法則”來處理有關價值事物,即乙方必須儘自 己的最大努力、發揮自己的最大聰明才智,來履行責任。  一是指份內應該做好的事,如履行職責、盡到責任、完成任務等。    二是指如果沒有做好自己工作,而應承擔的不利後果或強制性義務,如擔負責任、承擔後果等。責任是分內應做的事 情。也就是承擔應當承擔的任務,完成應當完成的使命,做好應當做好的工作。責任感是衡量 一個人精神素質的重要指標。 責任和自由是對應的概念,責任事實上--雖然不是時間上--以自由為前提,而自由只能存在於責任之中。責任是唯獨存在於上帝和 鄰舍的約束中的人的自由。   負責任的人在自身的自由中行動。除了他的行為和他本人以外,再沒有別的能夠支援他,減輕他的負 擔,這個事實就是自由的證據。負責任的行動發生在義務中,這義務給予他自由,給予他完全的自由。同時,負責任的行動完全發生在相對性的區域內,發生在無數 視角里,每一種特 定的現 象都在其中出現。   社會在發展,責任內涵也在不斷髮展,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偉大實踐,賦予責任日益豐 富的時代內容。負責任的大國,負責任的政府,負責任的公民——中國以更加鮮明地形象呈現在世介面前。   責任能力簡單地說就是指一個人對其違法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不同的法律部門對責任能力的定義也 是不同的。民事責任能力指民事主體據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資格。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能夠正確認識自己的行為性質、意義、作用和後果,並 能依據這種認識而自覺地選擇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從而對自己所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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