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醫療器械需要按照《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的要求申報。原文自己查閱:
第九條 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備案和申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註冊,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二)產品技術要求;
(三)產品檢驗報告;
(四)臨床評價資料;
(五)產品說明書及標籤樣稿;
(六)與產品研製、生產有關的質量管理體系檔案;
(七)證明產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資料。
醫療器械註冊申請人、備案人應當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申請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註冊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註冊申請資料。申請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註冊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註冊申請資料。
向中國境內出口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境外生產企業,應當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指定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作為代理人,向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註冊申請資料和註冊申請人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准許該醫療器械上市銷售的證明檔案。
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註冊申請資料中的產品檢驗報告應當是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臨床評價資料應當包括臨床試驗報告,但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免於進行臨床試驗的醫療器械除外。
申報醫療器械需要按照《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的要求申報。原文自己查閱:
第九條 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備案和申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註冊,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二)產品技術要求;
(三)產品檢驗報告;
(四)臨床評價資料;
(五)產品說明書及標籤樣稿;
(六)與產品研製、生產有關的質量管理體系檔案;
(七)證明產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資料。
醫療器械註冊申請人、備案人應當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申請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註冊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註冊申請資料。申請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註冊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註冊申請資料。
向中國境內出口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境外生產企業,應當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指定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作為代理人,向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註冊申請資料和註冊申請人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准許該醫療器械上市銷售的證明檔案。
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註冊申請資料中的產品檢驗報告應當是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臨床評價資料應當包括臨床試驗報告,但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免於進行臨床試驗的醫療器械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