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進入後就可以查詢到所在地的違規情況,非常簡單明瞭:
擴充套件資料: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使用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對違法行為資訊進行管理。對記錄和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資訊應當及時錄入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有違法行為記錄的,應當在違法行為資訊錄入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後,在規定時限內將違法行為資訊轉至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給予記分或者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以及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違法行為資訊錄入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後,在規定時限內將違法行為資訊轉至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六十三條 對非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在違法行為發生地參加滿分學習、考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准許,考試合格後發還扣留的機動車駕駛證,並將考試合格的資訊轉至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轉遞資訊清除機動車駕駛人的累積記分。
第六十四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的,應當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由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機動車登記。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駕駛許可的,應當收繳機動車駕駛證,由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
非本轄區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需要撤銷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收繳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以及相關證據材料,及時轉至機動車登記地或者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5、進入後就可以查詢到所在地的違規情況,非常簡單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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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使用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對違法行為資訊進行管理。對記錄和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資訊應當及時錄入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有違法行為記錄的,應當在違法行為資訊錄入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後,在規定時限內將違法行為資訊轉至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給予記分或者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以及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違法行為資訊錄入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後,在規定時限內將違法行為資訊轉至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六十三條 對非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在違法行為發生地參加滿分學習、考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准許,考試合格後發還扣留的機動車駕駛證,並將考試合格的資訊轉至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轉遞資訊清除機動車駕駛人的累積記分。
第六十四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的,應當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由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機動車登記。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駕駛許可的,應當收繳機動車駕駛證,由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
非本轄區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需要撤銷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收繳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以及相關證據材料,及時轉至機動車登記地或者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