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而簡要地反映一個單位(集體)或個人事蹟的材料。簡要事蹟不一定很短,如果情況多的話,也有幾千字的。簡要事蹟雖然“簡要”,但切忌語言空洞,寫得像小學生期末鑑定。而應當以事實來說話。簡要事蹟是對某單位或個人情況概括而簡要地反映情況,比如有三個方面很突出,就寫三個方面,只是寫某一方面時,要把主要事蹟突出出來。簡要事蹟一般來說,至少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基本情況。簡要事蹟開頭,往往要用一段文字來表述一些基本情況。如寫一個單位的簡要事蹟,應包括這個單位的人員、承擔的任務以及一段時間以來取得的主要成績。如寫個人的簡要事蹟,應包括該同志的性別、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籍貫、民族、文化程度以及何時起任現職和主要成績。這樣上級組織在看了材料的開頭,就會對這個單位或個人有一個基本印象。 二是主要特點。這是簡要事蹟的主體部分,最突出的事例有幾個方面就寫成幾塊,並按照一定的邏輯關係進行排列,把同類的事例排在一起,一個方面通常由一個自然段或幾個自然段組成。寫作時,特別要注意以下四點: 1.用第三人稱。就是把所要寫的物件,是集體的用“他們”來表述,是個人的稱之為“他(她)”。為了避免連續出現幾個“他們”或“他(她)”,單位可直接寫名稱,個人可寫其姓名。 2.掌握好時限。無論是單位或個人的簡要事蹟,都有一個時間跨度,既不要扯得太遠,也不要故意混淆時間概念,把過去的事當成現在的事寫。這個時間跨度多長,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如上級要某個同志擔任鄉長以來的情況就寫他任鄉長以來的事蹟;上級要該同志兩年來的情況,就寫兩年來的事蹟。當然,有時為了需要,也可適當地寫一點超過這個時間的背景情況。 3.用點他人的語言。就是在寫簡要事蹟時,可用些群眾的語言或有關人員的語言,這樣會給人一種生動、真切的感覺,襯托出寫作物件比較高的思想境界。在用他人語言時,可適當加工,但不能造假。 4.用事實說話。簡要事蹟的每一個方面可分為多個層次,一個層次先用幾句話作為觀點,再用一至兩個突出的事例來說明。用事實說話時,要儘量把一個事例說完整,以給人留下深刻印象。
概括而簡要地反映一個單位(集體)或個人事蹟的材料。簡要事蹟不一定很短,如果情況多的話,也有幾千字的。簡要事蹟雖然“簡要”,但切忌語言空洞,寫得像小學生期末鑑定。而應當以事實來說話。簡要事蹟是對某單位或個人情況概括而簡要地反映情況,比如有三個方面很突出,就寫三個方面,只是寫某一方面時,要把主要事蹟突出出來。簡要事蹟一般來說,至少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基本情況。簡要事蹟開頭,往往要用一段文字來表述一些基本情況。如寫一個單位的簡要事蹟,應包括這個單位的人員、承擔的任務以及一段時間以來取得的主要成績。如寫個人的簡要事蹟,應包括該同志的性別、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籍貫、民族、文化程度以及何時起任現職和主要成績。這樣上級組織在看了材料的開頭,就會對這個單位或個人有一個基本印象。 二是主要特點。這是簡要事蹟的主體部分,最突出的事例有幾個方面就寫成幾塊,並按照一定的邏輯關係進行排列,把同類的事例排在一起,一個方面通常由一個自然段或幾個自然段組成。寫作時,特別要注意以下四點: 1.用第三人稱。就是把所要寫的物件,是集體的用“他們”來表述,是個人的稱之為“他(她)”。為了避免連續出現幾個“他們”或“他(她)”,單位可直接寫名稱,個人可寫其姓名。 2.掌握好時限。無論是單位或個人的簡要事蹟,都有一個時間跨度,既不要扯得太遠,也不要故意混淆時間概念,把過去的事當成現在的事寫。這個時間跨度多長,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如上級要某個同志擔任鄉長以來的情況就寫他任鄉長以來的事蹟;上級要該同志兩年來的情況,就寫兩年來的事蹟。當然,有時為了需要,也可適當地寫一點超過這個時間的背景情況。 3.用點他人的語言。就是在寫簡要事蹟時,可用些群眾的語言或有關人員的語言,這樣會給人一種生動、真切的感覺,襯托出寫作物件比較高的思想境界。在用他人語言時,可適當加工,但不能造假。 4.用事實說話。簡要事蹟的每一個方面可分為多個層次,一個層次先用幾句話作為觀點,再用一至兩個突出的事例來說明。用事實說話時,要儘量把一個事例說完整,以給人留下深刻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