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分述如下:
第一,《行政許可法》中的期限全部為“工作日”,依據如下:
該法第八十二條:本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行政強制法》中的期限10日以下的為“工作日”,依據如下:
該法第六十九條:本法中十日以內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行政複議法》中的“5”日和“7”日為工作日,依據如下:
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本法關於行政複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四,《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中只有兩個期限15日和20日都是工作日:
該條例第十八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該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五,其他行政法律規範中皆沒有明確是工作日還是自然日。但一般來講,3日、5日、7日這些較短期限都應當理解為工作日,因為本身時間較短,如果算自然日,趕上節假日國家機關不上班,就會使得公眾喪失期限利益,顯然是不公允的。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拘留日期當然是自然日。
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分述如下:
第一,《行政許可法》中的期限全部為“工作日”,依據如下:
該法第八十二條:本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行政強制法》中的期限10日以下的為“工作日”,依據如下:
該法第六十九條:本法中十日以內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行政複議法》中的“5”日和“7”日為工作日,依據如下:
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本法關於行政複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四,《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中只有兩個期限15日和20日都是工作日:
該條例第十八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該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五,其他行政法律規範中皆沒有明確是工作日還是自然日。但一般來講,3日、5日、7日這些較短期限都應當理解為工作日,因為本身時間較短,如果算自然日,趕上節假日國家機關不上班,就會使得公眾喪失期限利益,顯然是不公允的。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拘留日期當然是自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