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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930919472376

    根據民法的規定,父母是子女的第一順位法定監護人,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第二順位法定監護人,成年兄姐是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

    題主從網上找到的這個案例中,這個當事人的父母生出弟弟後死亡,那麼監護的責任就落在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身上。然而這個案例沒有提祖父母外祖父母,很可能這四位老人也已經去世,那麼監護這個未成年人的責任就落在了第三順位法定監護人成年兄姐的身上。監護弟弟這是法定責任,不可推脫。

    但是最巧妙的是,這個主人公很快找到了願意簽收養協議的人,讓弟弟成為他人的養子,這樣這個未成年人就與這對農村夫妻形成了新的親子關係,有了新父母,根據監護順位的規定,監護的責任就落在了新父母的身上。這個操作,在法律上是完全行得通的。對於不想監護的孩子,能夠找到願意收養的自然人是最好的選擇。

    在法律上是一回事,在道德上這個主人公可以說是把事情做的很絕,非常之自私。原本屬於父母的兩套房,硬是不還,掏空父母的一生積蓄,為了自己過的舒服,不給父母憑依,不給弟弟留下任何財產。不願意扶養弟弟也可以,但是至少要把父母的積蓄還一些 讓他們有能力扶養弟弟,也能在死後留給弟弟一些財產,但這個主人公就不。不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也不用做出任何付出,也難怪她都親戚都不給她好臉色,跟這種人結婚,那個男的也是倒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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