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利水電工程等別
1、水利水電工程的等別,應根據其工程規模、效益和在經濟社會中的重要性,按表3.0.1確定。
2、對綜合利用的水利水電工程,當按各綜合利用專案的分等指標確定的等別不同時,其工程等別應按其中最高等別確定。
二、水工建築物級別
1、一般規定1.1 水利水電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的級別,應根據工程的等別或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的分級指標綜合分析確定。1.2 綜合利用水利水電工程中承擔單一功能的單項建築物的級別,應按其功能、規模確定;承擔多項功能的建築物級別,應按規模指標較高的確定。1.3 失事後損失巨大或影響十分嚴重的水利水電工程的2~5級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經論證並報主管部門批准,建築物級別可提高一級;水頭低、失事後造成損失不大的水利水電工程1~4級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經論證並報主管部門批准,建築物級別可降低一級。1.4 對2~5級的高填方渠道、大跨度或高排架渡槽、高水頭倒虹吸等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經論證後建築物級別可提高一級,但洪水標準不予提高。1.5 當永久性水工建築物採用新型結構或基礎的工程地質條件特別複雜時,對2~5級建築物可提高一級設計,但洪水標準不予提高。1.6 穿越堤防、渠道的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的級別,不應低於相應堤防、渠道的級別。
2、水庫及水電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築級別2.1 水庫及水電站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的級別,應根據其所在工程的等別和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的重要性,按表4.2.1確定。
2.2 水庫大壩按2.1條規定為2級、3級,如壩高超過表4.2.2規定的指標時,其級別可提高一級,但洪水標準可不提高。
2.3 水庫工程中最大高度超過200m的大壩建築物,其級別應為1級,其設計標準應專門研究論證,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2.4 當水電站廠房永久性水工建築物與水庫工程擋水建築物共同擋水時,其建築物級別應與擋水建築物的級別一致按表4.2.1確定。當水電站廠房永久性水工建築物不承擔擋水任務、失事後不影響擋水建築物安全時,其建築物級別應根據水電站裝機容量按表4.2.4確定。
3、攔河閘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3.1 攔河閘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的級別,應根據其所屬工程的等別按表4.2.1確定。3.2 攔河閘永久性水工建築物按表4.2.1規定為2級、3級,其校核洪水過閘流量分別大於5000m3/s、1000m3/s,其建築物級別可提高一級,但洪水標準可不提高。
4、防洪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4.1 防洪工程中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的級別應根據其保護物件的防洪標準按照表4.4.1確定。當經批准的流域、區域防洪規劃另有規定時,應按其規定執行。
4.2 涉及保護堤防的河道整治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應根據堤防級別並考慮損毀後的影響程度綜合確定,但不宜高於其所影響的堤防級別。4.3 蓄滯洪區圍堤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的級別,應根據蓄滯洪區的類別、堤防在防洪體系中的地位和堤段的具體情況,按批准的流域防洪規劃、區域防洪規劃的要求確定。4.4 蓄滯洪區安全區的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宜為2級。對於安置人口大於10萬人的安全區,經論證後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可提高為1級。4.5 分洪道(渠)、分洪與退洪控制閘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應不低於所在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
5、治澇、排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5.1 治澇、排水工程中的排水渠(溝)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應根據設計流量按表4.5.1確定。
5.2 治澇、排水工程中的水閘、渡槽、倒虹吸、管道、涵洞、隧洞、跌水與陡坡等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應根據設計流量,按表4.5.2確定。
5.3治澇、排水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應根據設計流量及裝機功率按表4.5.3確定。
6、灌溉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6.1 灌溉工程中的渠道及渠系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應根據設計灌溉流量按表4.6.1確定。
6.2 灌溉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應根據設計流量及裝機功率按表4.5.3確定。
7 、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7.1 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應根據設計流量按表4.7.1確定。供水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應根據設計流量及裝機功率按表4.7.1確定。
7.2 承擔縣級市及以上城市主要供水任務的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不宜低於3級;承擔建制鎮主要供水任務的供水工程永久性建築物級別不宜低於4級。
8、臨時性水工建築物級別8.1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期使用的臨時性擋水、洩水等水工建築物的級別,應根據保護物件、失事後果、使用年限和臨時性擋水建築物規模,按表4.8.1確定。
8.2 當臨時性水工建築物根據表4.8.1中指標分屬不同級別時,應取其中最高級別。但列為3級臨時性水工建築物時,符合該級別規定的指標不得少於兩項。8.3 利用臨時性水工建築物擋水發電、通航時,經技術經濟論證,臨時性水工建築物級別可提高一級。8.4 失事後造成損失不大的3級、4級臨時性水工建築物,其級別經論證後可適當降低。
一、水利水電工程等別
1、水利水電工程的等別,應根據其工程規模、效益和在經濟社會中的重要性,按表3.0.1確定。
2、對綜合利用的水利水電工程,當按各綜合利用專案的分等指標確定的等別不同時,其工程等別應按其中最高等別確定。
二、水工建築物級別
1、一般規定1.1 水利水電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的級別,應根據工程的等別或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的分級指標綜合分析確定。1.2 綜合利用水利水電工程中承擔單一功能的單項建築物的級別,應按其功能、規模確定;承擔多項功能的建築物級別,應按規模指標較高的確定。1.3 失事後損失巨大或影響十分嚴重的水利水電工程的2~5級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經論證並報主管部門批准,建築物級別可提高一級;水頭低、失事後造成損失不大的水利水電工程1~4級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經論證並報主管部門批准,建築物級別可降低一級。1.4 對2~5級的高填方渠道、大跨度或高排架渡槽、高水頭倒虹吸等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經論證後建築物級別可提高一級,但洪水標準不予提高。1.5 當永久性水工建築物採用新型結構或基礎的工程地質條件特別複雜時,對2~5級建築物可提高一級設計,但洪水標準不予提高。1.6 穿越堤防、渠道的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的級別,不應低於相應堤防、渠道的級別。
2、水庫及水電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築級別2.1 水庫及水電站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的級別,應根據其所在工程的等別和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的重要性,按表4.2.1確定。
2.2 水庫大壩按2.1條規定為2級、3級,如壩高超過表4.2.2規定的指標時,其級別可提高一級,但洪水標準可不提高。
2.3 水庫工程中最大高度超過200m的大壩建築物,其級別應為1級,其設計標準應專門研究論證,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2.4 當水電站廠房永久性水工建築物與水庫工程擋水建築物共同擋水時,其建築物級別應與擋水建築物的級別一致按表4.2.1確定。當水電站廠房永久性水工建築物不承擔擋水任務、失事後不影響擋水建築物安全時,其建築物級別應根據水電站裝機容量按表4.2.4確定。
3、攔河閘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3.1 攔河閘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的級別,應根據其所屬工程的等別按表4.2.1確定。3.2 攔河閘永久性水工建築物按表4.2.1規定為2級、3級,其校核洪水過閘流量分別大於5000m3/s、1000m3/s,其建築物級別可提高一級,但洪水標準可不提高。
4、防洪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4.1 防洪工程中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的級別應根據其保護物件的防洪標準按照表4.4.1確定。當經批准的流域、區域防洪規劃另有規定時,應按其規定執行。
4.2 涉及保護堤防的河道整治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應根據堤防級別並考慮損毀後的影響程度綜合確定,但不宜高於其所影響的堤防級別。4.3 蓄滯洪區圍堤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的級別,應根據蓄滯洪區的類別、堤防在防洪體系中的地位和堤段的具體情況,按批准的流域防洪規劃、區域防洪規劃的要求確定。4.4 蓄滯洪區安全區的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宜為2級。對於安置人口大於10萬人的安全區,經論證後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可提高為1級。4.5 分洪道(渠)、分洪與退洪控制閘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應不低於所在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
5、治澇、排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5.1 治澇、排水工程中的排水渠(溝)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應根據設計流量按表4.5.1確定。
5.2 治澇、排水工程中的水閘、渡槽、倒虹吸、管道、涵洞、隧洞、跌水與陡坡等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應根據設計流量,按表4.5.2確定。
5.3治澇、排水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應根據設計流量及裝機功率按表4.5.3確定。
6、灌溉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6.1 灌溉工程中的渠道及渠系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應根據設計灌溉流量按表4.6.1確定。
6.2 灌溉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應根據設計流量及裝機功率按表4.5.3確定。
7 、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7.1 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應根據設計流量按表4.7.1確定。供水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應根據設計流量及裝機功率按表4.7.1確定。
7.2 承擔縣級市及以上城市主要供水任務的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築物級別不宜低於3級;承擔建制鎮主要供水任務的供水工程永久性建築物級別不宜低於4級。
8、臨時性水工建築物級別8.1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期使用的臨時性擋水、洩水等水工建築物的級別,應根據保護物件、失事後果、使用年限和臨時性擋水建築物規模,按表4.8.1確定。
8.2 當臨時性水工建築物根據表4.8.1中指標分屬不同級別時,應取其中最高級別。但列為3級臨時性水工建築物時,符合該級別規定的指標不得少於兩項。8.3 利用臨時性水工建築物擋水發電、通航時,經技術經濟論證,臨時性水工建築物級別可提高一級。8.4 失事後造成損失不大的3級、4級臨時性水工建築物,其級別經論證後可適當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