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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7日,新婚不久的鐘某(男,36歲)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並要求被告黃某霞(女,34歲)返還20000元彩禮。鍾某訴稱,2017年3月,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認識,於2017年6月6 日辦理結婚登記。因為婚前不夠了解,草率結婚,導致婚後雙方因性格不合,無共同語言,而產生隔閡。特別是被告自結婚登記以來,一直拒絕與原告過夫妻生活。雙方未生育有小孩。2018年春節後,原告獨自到廣東工作,被告則繼續留在原告家中生活。婚後至今有一年多,但是卻一直沒有履行夫妻義務,導致夫妻關係名存實亡。因此,原告鍾某為結束這名存實亡的婚姻、避免人財兩空,特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並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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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豫鄉文旅

    返還彩禮的請求為何會被駁回?

    看完題主的描述,我認為法院駁回原告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是正確的。

    兩人已經結婚,雖然沒有夫妻之實,但有夫妻之名。可以以性格不合等感情破裂等緣由提起離婚訴求,但要求返還彩禮一說,就有點滑稽了。

    我們可以看截圖知道,原告提起的離婚訴求是為結束名存實亡的婚姻,避免人財兩空。應該說是兩個訴求,一個是離婚,另一個是要求被告女方返還彩禮。我認為法院支援離婚判決還是可行的,但對返還彩禮的要求就有些讓人啼笑皆非了。

    那麼大的成年人了,連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和彩禮的概念還分辨不清,難怪法院會駁回原告訴求。應該說的是,原告男方提起離婚也沒有哪裡不符合規定,可以提起離婚的。但是要求被告女方返還彩禮又是哪門子規矩?

    彩禮是什麼意思?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又是什麼意思?這個搞清楚了就不會犯傻了。彩禮可以解釋為男女雙方為了以後的婚姻,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支付的聘禮金。從民事角度來說,也可以說是一種約定成俗的合同違約金。在結婚之前,男方毀約,彩禮金不退還,女方違約,彩禮則要退還。

    兩人結婚後自然沒有彩禮一說了。至於彩禮金的去向,在於女方家庭。想帶來婆家就是女方的個人合法財產,不想帶來婆家,就是女方家庭的財產。因此,在原告被告結婚以後再離婚的,原告男方是不能再提彩禮的事情的。什麼避免人財兩空?沒意義的,只能顯得自己渺小了。

    但是,在離婚的時候,是可以對原來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這個兩人可以協商分割的比例,不能分割的可以折算為同等價值的貨幣,都可以。分割意見不統一的,自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調解或者判決裁定,都是允許的。但說返還彩禮,則是有些荒謬。彩禮在兩人結婚以後,已經是女方個人的婚前財產了。

    能夠認定女方騙婚的,也是可以蒐集證據向法院提起返還彩禮訴求的。單從本案例來看,希望不大。畢竟兩人結婚一年多了,不符合騙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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