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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奮鬥尐瀦

    我覺得,其實雙方都有過錯,首先是電動車逆行方,不管是什麼車輛,逆行法律要有規定是不允許的,更何況在沒有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車道上逆行就更危險了。其次是逆行造成了譚某的的摔倒和受傷,肇事者即使扶起了受害者與車輛,也詢問了受害者的傷情,即便受害者當時說沒事兒,肇事者也應該帶受害者去醫院或附近門診看一下,但是再受害者說過沒事兒以後,肇事者就走了,為什麼呢?還不是因為害怕,害怕承擔責任,害怕承擔醫藥費。但是,他再走的時候應該給受害者留一下自己的手機號,如果回去有啥不舒服的,給他打電話,因為畢竟是因為自己逆行造成的受害者受傷。

    再來說說受害者,受害者雖然是因逆行受傷了,但是當時肇事者也沒有馬上就逃走,而且扶起了受害者與受害者的車輛,還詢問了受害者的傷情,但受害者說沒事兒,應該就同意肇事者可以離開了。但是為什麼受害者回家以後,其父親為啥要報警呢?莫非當時受害者沒有判斷傷情嚴重程度的行為能力?感覺這裡有點不地道或者道德綁架了。我覺得既然當時的時候已經說沒事兒了,後來又報警,這就造成了肇事者的逃逸,但這個逃逸並不是肇事者的本意,肇事者本意是如果受害者說疼痛,肇事者會帶她去醫院或門診的。但是現在卻成了肇事逃逸了,本來很輕的罪名現在這麼一弄,罪名明顯加重了。感覺肇事者有點怨,雖然他是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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