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二手唱片和書是否違法,有一個前提,取決於這些二手唱片和書本身是否具有合法著作權的作品。如果本身就是盜版作品,還以盈利為目的買賣,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複製品的發行者不能證明其發行的複製品有合法來源的, 涉嫌侵犯作者的複製權和發行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同時還涉嫌銷售侵權複製品罪。
如果是買賣合法著作權的二手唱片和書籍,那就不存在違法。理由如下:
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第六條明確規定了“權利用盡”原則,即就本協定下的爭端解決而言,在遵守第三和第四條規定的前提下,本協定不得用於處理智慧財產權的權利用盡問題。所謂權利用盡,就著作權領域而言,是指著作權的發行權使用一次後即告用盡。這個問題不同國家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尤其是著作權領域。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部分國家著作權法律規定,如果著作權人本人,或經授權他人,將有關作品複製本投入到市場後,無論這一批覆制本在市場上銷售多少次,銷售收入如何分配,原權利人僅享受首次銷售的著作權收益,後面的多次銷售都與他無關。也就是說,著作權人就其著作權中的“發行權”行使一次後,就權利用盡,不能再次使用其發行權,權利已經耗盡。中國《著作權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實踐中基本都採納這一原則。就本問題而言,二手唱片和書在著作權人僅享有第一發行權,發行銷售之後,如果擁有該唱片和書籍的人再次發行和銷售,原著作權人就不能追究發行銷售二手唱片和書的行為,也就是說,二手唱片和書的銷售者不存在違法。
這樣的規定與中國現行《著作權法》立法宗旨相關,第一、著作權法的宗旨是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保護著作權及其權益是前提,作者的權益應該得到保護,重要的途徑之一就是透過其行使發行權獲得收益,回報作者的創造性勞動。但是這種權益也有邊界的,一般認為,著作權人的權益在第一次行使發行權就得到了相應回報,其發行權權利用盡。否則,如果再次行使其發行權,不利於作品的傳播和社會公眾的利益,要考量作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平衡。第二、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作者的權益得到了回報,有利於激勵作者再創作作品,滿足社會的需要,促進人類文明進步。
買賣二手唱片和書是否違法,有一個前提,取決於這些二手唱片和書本身是否具有合法著作權的作品。如果本身就是盜版作品,還以盈利為目的買賣,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複製品的發行者不能證明其發行的複製品有合法來源的, 涉嫌侵犯作者的複製權和發行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同時還涉嫌銷售侵權複製品罪。
如果是買賣合法著作權的二手唱片和書籍,那就不存在違法。理由如下:
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第六條明確規定了“權利用盡”原則,即就本協定下的爭端解決而言,在遵守第三和第四條規定的前提下,本協定不得用於處理智慧財產權的權利用盡問題。所謂權利用盡,就著作權領域而言,是指著作權的發行權使用一次後即告用盡。這個問題不同國家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尤其是著作權領域。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部分國家著作權法律規定,如果著作權人本人,或經授權他人,將有關作品複製本投入到市場後,無論這一批覆制本在市場上銷售多少次,銷售收入如何分配,原權利人僅享受首次銷售的著作權收益,後面的多次銷售都與他無關。也就是說,著作權人就其著作權中的“發行權”行使一次後,就權利用盡,不能再次使用其發行權,權利已經耗盡。中國《著作權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實踐中基本都採納這一原則。就本問題而言,二手唱片和書在著作權人僅享有第一發行權,發行銷售之後,如果擁有該唱片和書籍的人再次發行和銷售,原著作權人就不能追究發行銷售二手唱片和書的行為,也就是說,二手唱片和書的銷售者不存在違法。
這樣的規定與中國現行《著作權法》立法宗旨相關,第一、著作權法的宗旨是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保護著作權及其權益是前提,作者的權益應該得到保護,重要的途徑之一就是透過其行使發行權獲得收益,回報作者的創造性勞動。但是這種權益也有邊界的,一般認為,著作權人的權益在第一次行使發行權就得到了相應回報,其發行權權利用盡。否則,如果再次行使其發行權,不利於作品的傳播和社會公眾的利益,要考量作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平衡。第二、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作者的權益得到了回報,有利於激勵作者再創作作品,滿足社會的需要,促進人類文明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