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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pauel24731

    可以設定預提費用也可以透過其他應付款核算。預提費用在新會計準則下的會計處理   (一)按照新準則,預提的租金和短期借款利息已不在本科目核算。   1.預提短期借款利息   按照新準則,企業預提的短期借款利息在“應付利息”科目中核算。預提利息時,借記“財務費用”,貸記“應付利息”;支付利息時,借記“應付利息”,貸記“銀行存款”。   2.預付固定資產租金   按照新準則,企業應付租入固定資產租金在“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   例5:甲公司從2007年1月1日起,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管理用辦公裝置一批,每月租金8000元,按季支付。3月31日,甲公司以銀行存款支付應付租金。甲公司的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1)1月31日計提應付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租金:   借:管理費用8000    貸:其他應付款 8000   2月底會計處理同上。   (2)3月31日支付租金:   借:管理費用 8000    其他應付款16000    貸:銀行存款24000   (二)除上述兩項業務外,還有一些業務需要在“預提費用”科目核算。比如:預提保險費等。但是新發布的會計科目表中,刪去了“預提費用”科目,資產負債表中也刪去了“預提費用”專案。這幾項業務如何處理,也有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不預提,支出發生時一次計入損益。   比如:6月末支付前半年的保險費,全部計入6月份的成本費用中。筆者認為,這樣處理不符合權責發生制的核算基礎。   第二種觀點:設定“預提費用”科目核算,期末餘額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負債”中反映。   第三種觀點:不增設“預提費用”科目。   企業預提保險費等時,在“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期末餘額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應付款”專案中反映。   例6:甲企業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3月末支付一季度的保險費,則1月末、2月末預提保險費時,借記有關成本費用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3月末支付保險費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等,貸記“銀行存款”。   新會計準則取消了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科目,資產負債表中取消了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專案,筆者傾向於第三種觀點,即不增設“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科目。企業預提保險費等時,在“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期末餘額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應付款”專案中列示。企業預付保險費、預付報刊訂閱費、預付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以及一次購買印花稅票時,在“預付賬款”科目核算,期末餘額在資產負債表中的“預付款項”專案中列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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