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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天蝸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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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昌來律師
首先,應當明確,債權出資是允許的。
其次,明確,債權出資可能有三種以上不同的方式:(1)以債權首次出資。(2)以債權轉股權。(3)增資擴股。
(1)債權轉股權,需要評估。依照公司法關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2)債權轉股權,你得把債權轉讓給目標公司。所以要遵守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債權轉讓手續,通知債務人,由原債權人名下轉移至目標公司名下。
(3)債權轉讓需要具備可行性,即用於出資的債權應當是具備清償的現實可能性。如果債權依法不能轉讓,或者債權不存在,也或者是債權無法得到清償,從而導致出資不實,則需要股東補繳出資。
(4)其他股東得同意,修改公司章程,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5)非公司股東加入進來,成為股東,也是增資擴股的一種方式,此時增資擴股其他股東是有優先權的,這一點要特別注意。
股東以其享有的債權出資或者債權人透過債轉股的方式成為股東,兩種模式在法律上都是可行的。
1、《公司法》關於出資的相關規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上述規定, 債權具備出資的前提條件。
2、《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股東若是以持有的債權作為出資財產形式,需要辦理債權轉讓手續,由股東名下轉移至公司名下,因此該債權財產的轉讓需要具備可行性。
《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3、股東以債權認繳出資的注意事項(1)用於出資的債權應當是具備清償的現實可能性
如果債權依法不能轉讓,或者債權不存在,也或者是債權無法得到清償,從而導致出資不實,則需要股東補繳出資。
(2)依法履行債權轉讓手續至公司,即將股東享有的債權轉讓至公司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