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是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情形,具體條文是: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關於主觀心態
本罪主觀心態上必須是故意,應當明知是偽劣產品,否則不構成犯罪。
(2)關於認定標準
本罪以金額來認定罪名,主要有兩種情況:
a.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其銷售金額達到5萬以上;
b. 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15萬以上。
(3)關於本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等8個罪名的關係。
a. 本罪與上述8個罪名是一般與特殊的關係,若既滿足本罪又滿足上述8個罪,那要擇一重罪處罰。
b. 若行為無法構成上述8個罪名,但銷售額超過5萬,則定本罪即可。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是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情形,具體條文是: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關於主觀心態
本罪主觀心態上必須是故意,應當明知是偽劣產品,否則不構成犯罪。
(2)關於認定標準
本罪以金額來認定罪名,主要有兩種情況:
a.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其銷售金額達到5萬以上;
b. 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15萬以上。
(3)關於本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等8個罪名的關係。
a. 本罪與上述8個罪名是一般與特殊的關係,若既滿足本罪又滿足上述8個罪,那要擇一重罪處罰。
b. 若行為無法構成上述8個罪名,但銷售額超過5萬,則定本罪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