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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帥帥的我111111

    起重“十不弔”

    1、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弔;

    2、指揮訊號不明確不弔;

    3、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動時不弔;

    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弔;

    5、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時不弔;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時不弔;

    7、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和指揮訊號時不弔;

    8、被吊物稜角處與捆綁鋼繩間未加襯墊時不弔;

    9、歪拉斜吊重物時不弔;

    10、容器內裝的物品過滿時不弔

  • 2 # 微吧1146353510

    1、司機必須與指揮人員(起重工)密切配合,嚴格按照指揮人員發出的訊號(旗號或手勢)進行操作;操作前必須鳴號(鈴或喇叭)示意;如發現指揮訊號不清或錯誤,有權拒絕執行,並採取措施防止發生事故;操作時,對其他人員發出的危險訊號,司機也應採取制止措施,以避免發生事故。

    2、施工中,如遇有大雨、大雪、大霧和六級以上的風影響施工安全時,應停止起重工作,並將臂杆降低到安全位置。

    3、起重機在吊裝過程中,現場安全員必須負責現場的安全管理。

    4、新到、修復和新安裝的起重機械裝置,應遵照《建築機械技術試驗規程》中的有關規定進行試驗和試吊,並經過主管機務人員、操作人員和安全部門共同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5、 不準載荷行駛或不放下支腿就起重。在不平整的場地工作前,應先平整場地,支腿伸出應在吊臂起升前完成,支腿的收入應在吊臂放穩後進行。支腿下要墊硬木塊,在支點不平的情況上,應追加枕木調平,以保持機身水平。操作前應檢查距尾部迴轉範圍50cm內無障礙物。

    6、動臂式起重機起重時,臂杆的最大仰角不得超過原廠規定。

    7、不同型號和不同規格的起重機械裝置,按其出廠具體規定裝設的高度限位器、變幅指示器、幅度限位器、轉向限位器等安全保護裝置都應齊全可靠。

    8、起重機機械裝置嚴禁超載。

    9、嚴禁用各種起重機械進行斜吊、拉吊;嚴禁起吊地下的埋設物件及其它不明重量的物件,以免機械載荷過大,而造成事故。

    10、嚴禁各種起重機吊運人員或用手抓吊鉤升降,以防起重系統突然失靈而發生事故。

    11、在起吊和落吊的過程中,吊件下方禁止人員停留或透過,以防物件墜落而發生事故。

    12、起吊的構件應綁紮牢固,並禁止在構件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如起吊零星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捆綁牢固;構件吊起後轉向時,其底部應高出所有障礙物的0.5米以上。

    13、吊運的構件放置時,要注意地面的平整,防止歪斜傾倒。

    14、起吊構件時,吊鉤中心應直透過構件重心,構件吊起離地面(20~50)cm時必須停車檢查:

    1)起重機的穩定性;

    2)制動器的可靠性;

    3)構件的平穩性;

    4)綁紮的牢固性。

    15、起吊構件必須拉好溜繩,構件起落、轉向速度應均勻,動作要平穩,不準緊急制動;轉向時,未停穩前不得做反向動作;注視吊鉤的上升高度,防止升到頂點,因限位器失靈而造成事故。

    16、風雪天氣工作,為了防止制動器受潮失效,應先經過試吊,證明制動器可靠後,方可進行工作。

    17、起重機在執行中,如遇緊急危險情況,應立即拉離緊急開關停車;在降落重物過程中,捲揚機制動器突然失靈,應採取緊急措施(即將重物稍微上升後再降落,再稍微上升,再降落,這樣多次反覆,將重物最後安全降落)。

    18、起重機在停工、休息或中途停電時,應將重物卸下,不得懸在空中。如用兩臺起重機抬吊構件時,必須統一指揮,兩機載荷分配應合理,動作必須協調;吊重不得超過兩機所允許起重量的75%,單機載荷不得超過該機允許起重量的80%。

    19、必須經常檢查鋼絲繩接頭和鋼絲繩與軋頭結合處的牢固情況。軋頭有螺帽和壓板的一面應在靠鋼絲繩長的一端,以免鬆動、脫落;確定軋頭的規格、數量和間距,並根據鋼絲繩的直徑按標準排列;機械執行中禁止用手觸控鋼絲繩和滑輪,以防發生事故;透過滑輪的鋼絲繩不準有接頭,以防透過時被卡住。

    20、鋼絲繩的規格、強度必須符合該起重機的規定要求。鋼絲繩在捲筒上應排列整齊,放出鋼絲繩時,應在捲筒上保留三圈以上,以防鋼絲繩末端鬆脫;鋼絲繩的磨損或腐蝕,如超過平均直徑10%和在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根數多於規定時,應更換新繩。

    21、起重工作完畢後,在行駛之前,必須將穩定器鬆開,四個支腿返回原位。起重臂靠在托架上時需墊50mm厚的橡膠塊。吊鉤掛在汽車前端時鋼絲繩不要收得太緊。

    22、工作中如遇故障,應按規定順序查清原因予以排除。如本人不能排除應及時報修。

    23、吊鉤除正確使用,應有防止脫鉤的保險裝置,吊索具必須使用合格產品,卡環在使用時,應保證銷軸和環底承受力。

    24、施工過程中嚴格遵守起重機械“十不弔”的原則

    即: (1)訊號指揮不明不準吊;

    (2)斜拉斜掛不準吊;

    (3)被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紮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

    (5)被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6)埋在地下不明物不準吊;

    (7)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不準吊;

    (8)現場光線陰暗看不清被吊物起落點不準吊;

    (9)稜、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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