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局 全稱水文水資源勘測局,負責防訊抗旱、測流、降水、地下水觀測、水環境監測方面的工作! 水利局 1.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以及市委、市政府有關水利、水電等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規 議案、政府規章草案和有關規 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2. 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 3. 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市和跨區縣(自治縣、市)水中長期供 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 實施;組織有關全市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其它重大建設專案的水 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 徵收制度;釋出重慶市水資源公報;主管全市 水文工作。 4. 主管全市節約用水工作。擬定全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 全市節約用水工作。 5. 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 水區等水域排汙的控制;監測 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汙能力;提出限制排汙總量的意見。 6. 組織、指導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區縣(自治縣、市)間的水事糾紛。 7. 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全市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宏觀調節;按有關規定監管水利國有資產;指 導全市水利行業的供水及多種 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全市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 見。 8. 負責全市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組織編制、審查大中型水利基建專案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 擬定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 水利工程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 9. 負責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全市江河、湖泊、灘塗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建設 和管理大中型或跨區縣(自 治縣、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全市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 導全市水利工程移民工作。 10. 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管理指導鄉鎮供水、農村人畜飲水工作。 11. 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市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12. 負責全市水利方面的科技、教育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指導全市水利隊伍建設;指導行業安全 生產工作;組織重大水利科學 研究和技術推廣。 13. 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對江河和重要水利水 電工程實施防汛抗旱排程。 14. 在市政府電力綜合管理部門統一指導下,制定或參與制定水利行業的水電及電網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 實施農村水電電氣化建設;指導 水利行業水電管理,監管水利電業國有資產。 15. 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水務局 是市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最佳化配置,主管全市防汛防旱,是涉水事務的綜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全市水務工作,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實施《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汙染防治法》、《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和《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涉水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參與制定地方性涉水政策法規,並監督實施。實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二)組織制定全市水務發展規劃、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訂全市主要河道、水庫、衝壩的區域綜合治理規劃,水資源保護、防洪、排澇、供水、節水、水土保持等專業規劃;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專案中有關涉水專案的論證工作。 (三)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工作;負責地下水儲量審查、水功能區劃分和水域的水量、水質監測工作;組織釋出全市水資源公報、水質簡報等;審定水域納汙能力,提出限制排汙總量的方案並監督實施。 (四)負責全市城鄉供水、排水、汙水處理和回用以及地下水回灌等設施的建設和管理;負責供、排水等涉水事務的行業管理;統一管理城鄉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制訂有關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 (五)負責全市水行政執法和水政監察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依法或受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市政府委託協調部門之間及鄉鎮之間的水事糾紛;查處水事案件;負責有關水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負責法律、法規等確定的水行政性規費徵收,水利工程水費的計收和使用管理,負責指導系統灌溉水費方案制定和徵收使用、管理。 (六)負責監督和管理全市範圍內的河道、水庫、塘壩、溝渠等水域及其提防、岸線和橋、涵、閘、站、壩等水工程的維修和養護;加強各類水利設施的管理和保護;搞好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 (七)負責全市水務系統財務會計和審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有關水價、水費等方面政策;負責有關水務資金的計劃、使用、管理及內審監督;負責水務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水利經濟的行業管理。 (八)負責組織水工程建設目標任務的實施;指導和協調農村水利計劃的實施;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全面加強全市農村水務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水務科技教育和培訓,積極推廣應用新科技、新工藝、新材料、大力推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九)指導全市水工程的基本建設工作。組織編制、審查全市水工程建設專案建設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組織和協調城市建設中涉及水工程設施的配套工作,組織重點水工程建設專案的實施。 (十)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和全市水務行業的職工隊伍建設。 (十一)承擔市防汛防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編制全市防洪排澇抗災預案,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汛防旱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水文局 全稱水文水資源勘測局,負責防訊抗旱、測流、降水、地下水觀測、水環境監測方面的工作! 水利局 1.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以及市委、市政府有關水利、水電等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規 議案、政府規章草案和有關規 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2. 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 3. 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市和跨區縣(自治縣、市)水中長期供 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 實施;組織有關全市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其它重大建設專案的水 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 徵收制度;釋出重慶市水資源公報;主管全市 水文工作。 4. 主管全市節約用水工作。擬定全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 全市節約用水工作。 5. 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 水區等水域排汙的控制;監測 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汙能力;提出限制排汙總量的意見。 6. 組織、指導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區縣(自治縣、市)間的水事糾紛。 7. 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全市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宏觀調節;按有關規定監管水利國有資產;指 導全市水利行業的供水及多種 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全市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 見。 8. 負責全市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組織編制、審查大中型水利基建專案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 擬定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 水利工程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 9. 負責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全市江河、湖泊、灘塗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建設 和管理大中型或跨區縣(自 治縣、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全市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 導全市水利工程移民工作。 10. 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管理指導鄉鎮供水、農村人畜飲水工作。 11. 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市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12. 負責全市水利方面的科技、教育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指導全市水利隊伍建設;指導行業安全 生產工作;組織重大水利科學 研究和技術推廣。 13. 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對江河和重要水利水 電工程實施防汛抗旱排程。 14. 在市政府電力綜合管理部門統一指導下,制定或參與制定水利行業的水電及電網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 實施農村水電電氣化建設;指導 水利行業水電管理,監管水利電業國有資產。 15. 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水務局 是市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最佳化配置,主管全市防汛防旱,是涉水事務的綜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全市水務工作,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實施《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汙染防治法》、《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和《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涉水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參與制定地方性涉水政策法規,並監督實施。實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二)組織制定全市水務發展規劃、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訂全市主要河道、水庫、衝壩的區域綜合治理規劃,水資源保護、防洪、排澇、供水、節水、水土保持等專業規劃;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專案中有關涉水專案的論證工作。 (三)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工作;負責地下水儲量審查、水功能區劃分和水域的水量、水質監測工作;組織釋出全市水資源公報、水質簡報等;審定水域納汙能力,提出限制排汙總量的方案並監督實施。 (四)負責全市城鄉供水、排水、汙水處理和回用以及地下水回灌等設施的建設和管理;負責供、排水等涉水事務的行業管理;統一管理城鄉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制訂有關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 (五)負責全市水行政執法和水政監察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依法或受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市政府委託協調部門之間及鄉鎮之間的水事糾紛;查處水事案件;負責有關水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負責法律、法規等確定的水行政性規費徵收,水利工程水費的計收和使用管理,負責指導系統灌溉水費方案制定和徵收使用、管理。 (六)負責監督和管理全市範圍內的河道、水庫、塘壩、溝渠等水域及其提防、岸線和橋、涵、閘、站、壩等水工程的維修和養護;加強各類水利設施的管理和保護;搞好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 (七)負責全市水務系統財務會計和審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有關水價、水費等方面政策;負責有關水務資金的計劃、使用、管理及內審監督;負責水務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水利經濟的行業管理。 (八)負責組織水工程建設目標任務的實施;指導和協調農村水利計劃的實施;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全面加強全市農村水務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水務科技教育和培訓,積極推廣應用新科技、新工藝、新材料、大力推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九)指導全市水工程的基本建設工作。組織編制、審查全市水工程建設專案建設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組織和協調城市建設中涉及水工程設施的配套工作,組織重點水工程建設專案的實施。 (十)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和全市水務行業的職工隊伍建設。 (十一)承擔市防汛防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編制全市防洪排澇抗災預案,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汛防旱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