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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阿皓有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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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健識局
原則上,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
根據藥監部門的官方解釋,處方藥是為了保證用藥安全,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需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的藥品。且此類藥品的處方,必須由有醫師的職業資質的醫生開具,而患者須在醫生的監護指導下購買、使用。
也就是說,患者是否需要使用處方藥,決定權在有資質的醫生手裡。因此,零售藥店也不能隨便把藥品賣給消費者。
而且,根據規定,藥店還要配備執業藥師或藥師,對醫師處方進行稽核,而且必須將處方留存2年以上備查。
如果藥店罔顧法規,在對方沒有處方的情況下也銷售處方藥,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規定,商家面臨5000至2萬元罰款,並被責令停業整頓的風險。
因此,一般情況下,如果消費者沒有處方,藥店是不會賣給他處方藥的。當然,現實中,有一些比較偏遠的地區還沒有落實藥品分類管理,就另當別論了。
如果是處方藥的話,藥店一般是不能賣的,除非有主治醫生的簽字開藥證明。但是,現在社會上的很多藥店更多的是追求利益,沒有太嚴格的賣藥制度,基本上你過去他就會賣給你。如果藥品對購買者沒有什麼身體不適和其他問題,購買者一般不會找藥店。但是,但是,但是,一旦出現藥品引發的問題就會找到藥店,如果是沒有按照制度開藥的藥店,將會承擔應付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