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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李庚南

    我們通常說的網貸即P2P。P2P是英文peer to peer lending(或peer-to-peer)的縮寫,意即個人對個人(夥伴對夥伴)。又稱點對點網路借款,是一種將小額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民間小額借貸模式。

    在中國,最早的P2P網貸平臺成立於2006年。2011年,網貸平臺進入快速發展期,一批網貸平臺踴躍上線。2012年中國網貸平臺進入了爆發期,網貸平臺如雨後春筍成立,已達到2000餘家,比較活躍的有幾百家。據不完全統計,僅2012年,國內含線下放貸的網貸平臺全年交易額已超百億。進入2013年,網貸平臺更是蓬勃發展,以每天1—2家上線的速度快速增長,平臺數量大幅度增長所帶來的資金供需失衡等現象開始逐步顯現。

    由於P2P行業門檻低,良莠不齊,沙石俱下。大量沒有金融知識,沒有聯網知識的人都設P2P平臺,甚至有平臺上線3天就卷錢走人。P2P平臺逐漸淪為一些不法分子圈錢的場地,平臺管理人捲款款跑路、無力兌入的情況頻頻發生。一些原本定位為資訊中介的平臺也逐漸發展為類似銀行的信用中介,資金池、投資時間不匹配的問題越來越嚴重,暴雷事件不斷髮生。截至2015年9月底,累計問題平臺達到1031家,佔P2P整體平臺數量(3448家)的30%。

    自2016年《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實施以來,監管部門對P2P網貸行業的整治工作不斷深化,其面臨的行業複雜性、整治的難度遠遠超出最初的估計。因此,監管備案限期一延再延,監管為P2P開出的藥方不斷更換,為P2P設計的出路也不斷在調整。

    2017年以前,相關政策圍繞專項整治,側重於如何透過分類處置推動整改驗收與備案。這一階段,對於P2P平臺經過整治並驗收備案給予了較高的預期,總體方向是推動大多數平臺整改——驗收——備案。2016年出臺的《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將網貸機構分為合規類、整改類和取締類,指出了分類處置的三條出路。2017年出臺的《關於做好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57號文),要求整改驗收合格一家、備案一家,並將整改的情形區分為驗收合格、驗收未沒透過、嚴重不配合整改驗收、逃避整改驗收及業務餘額較大、影響較大、跨區域經營的機構等五種型別,細化了分類處置的方向。

    2018年,監管部門出臺《關於做好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範工作的意見》(175號文)之後,逐漸明確了“以退出為主、能退盡退”的工作總基調,推動平臺轉型的提法不斷被強化,轉型的導向也日益具體。

    175號文明確了“以機構退出為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嚴格合規的在營機構外,其餘機構能退盡退,應關盡關,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整治工作方向,針對已立案機構、已出險未立案機構、殭屍類機構、在營規模較小機構、在營高風險機構、正常運營機構提出了分類處置辦法,特別明確了對在營規模較小機構要堅決推動市場出清,引導無風險退出。首次提出了推動P2P平臺轉型的方向,即:積極引導部分機構轉型為網路小貸公司、助貸機構或為持牌資產管理機構導流等。2019年4月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有條件備案試點工作方案》似乎按下了網貸平臺備案登記的快進鍵,明確了網貸機構備案條件以及備案的具體時間表,並要求引導具備條件的網貸機構向網路小貸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持牌機構轉型或採取兼併重組等方式實現良性退出。2019年11月,互金整治領導小組和網貸整治領導小組聯合召開了網貸機構分類處置推進會,要求引導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有良好金融科技基礎和一定股東實力的機構轉型為小貸公司。對於極少數具有較強資本實力、滿足監管要求的機構,可以申請改製為消費金融公司或其他持牌金融機構。同月,網貸平臺整治辦出臺了《關於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轉型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83號文),進一步為網貸機構轉型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製度依據:引導部分符合條件的網貸機構轉型為小貸公司,要求主動處置和化解網貸機構存量業務風險,最大限度減少出借人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普惠金融規範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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