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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您好,徵收採用“以拆違促拆遷”的方式,原因在於違法建設基本是不補償的,即使補償,也僅就房屋的建築原材料成本進行補償,即通常理解的只補“磚頭瓦塊”錢。如此,徵收方便可以以較低的支出來實現徵收。但是違法建築的認定需要有一套嚴格的程式,並且被認定為違建後也不必然要立即拆除,被拆遷人在一定期限內還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在此期間,建議廣大被拆遷人及時聯絡律師,爭取保住自己的房屋。

    如何應對以拆違促拆遷的緊急狀態呢?在明律師提示大家以下幾點:

    其一,要明確違法建築的認定程式,把握住在認定過程中享有的程式性權利。違法建築的認定一般經過:調查取證、認定違法建築、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限期拆除決定等步驟。而政府在作出《限期拆除決定》之前,應當依法告知被拆遷人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同時告知被拆遷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被徵收人必須在該程式中積極的申辯陳述,表達自己的觀點,說明自己房屋的特殊情形。如因歷史遺留問題導致房屋無證的,該建築不能被當然的認定為違建。

    其二,及時對有關部門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類檔案進行應對,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復議、訴訟程式。要努力從實體和程式兩方面推翻限拆檔案對自己房屋的違建認定,才能為房屋最終獲取補償奠定基礎。實踐中一些老百姓在維權中“重程式,輕實體”,僅從程式層面將政府部門作出的限拆通知確認違法,這是遠遠不夠的。一旦涉案房屋在實體上仍是違建,其仍然不具備獲取補償的起碼條件。

    第三種:“五斷”逼遷

    徵收拆遷中的“五斷”,即斷水、斷電、斷氣、斷暖、斷路,是最為長盛不衰的逼籤行徑,對被徵收人所施加的現實壓力也是最直接和明顯的。

    唐先生是北方某大城市的居民,其一家是東北人,到此漂泊已經十餘載。2018年底,該區域被納入到當地新機場修建專案範圍,經過協商之後,徵收雙方未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很多居民都未搬走,仍在該地居住。但在此之後奇怪的事情出現了,該區域總是莫名的停電,但只要有居民向供電部門反映,就會很快恢復供電。停水的事情也時有發生,道路上還時不時有大量垃圾堆放阻礙了通行。徵收方透過給被拆遷人的日常生活帶來不便,來達到逼遷的目的。很多被拆遷人在面對這些手段時,往往手足無措,如果要堅持維護自己合法的權利,則要面臨來自徵收方更大的壓力。

    在這種時候,可以透過以下合法有效的法律途徑終止徵收方的違法逼遷行為,用法律武器化被動為主動,掌握拆遷談判的主動權。

    其一,申請違法查處:被拆遷人可向包括住建部門在內的房屋徵收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申請查處相關斷水斷電的違法行為。如果有傾倒垃圾的情形,可以向環境衛生部門申請查處。

    其二,收集相關證據:掌握好手中的水電氣暖費繳費憑據等權利憑證,保留好斷水斷電相關通知和破壞掉的水電錶現場照片,積極收集整理徵收方下發的相關征收檔案。對徵收方的談判進行錄音、錄影取證,儲存好房屋證件,拍照錄像房屋現狀,為後期維權做好準備。

    其三,在有明確破壞嫌疑人的情形下及時報警:對發現的正在實施挖斷管線行為的不明身份人員可以直接實施控制並扭送或撥報警,以強有力的法律手段震懾不法分子的囂張氣焰。

    其四,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發生斷水斷電等“五斷”情形,在經過查處之後,仍未得到改善,我們可以依法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要求有關方面就斷水斷電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並及時恢復供水供電。

  • 2 #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您好,在拆遷的時候,有些地方政府部門發現無證房屋就說是違法建築,不管三七二十一就要求建房人限期自行拆除,否則就組織人員進行強拆。這種做法對不對呢,顯然是不對的。從法律上講,認定和拆除違建需要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式。如果您“被違建”了,您可以依照下列列出來的方法進行維權。

    1.應當把握時間

    在被拆遷人收到拆違通知或決定後,不要慌張、恐懼,亦不用猶豫,你應該立即針對拆遷方的拆違通知或決定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尤其注意的是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超過法定期限將非常不利。

    2.限期拆違通知或決定的違法點

    (1)強拆之前的催告、告知義務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35、36、37、38條規定,行政機關在拆除“違建”前,應當事先以書面形式催告被拆遷人履行義務,告知並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聽取其意見。而在實踐中,拆遷方較多隻知強拆,並不會履行法定程式,在其“拆違”過程中存在諸多的程式違法之處。

    (2)拆遷方斷電、斷水、斷熱、斷氣、斷路

    為達到其拆遷目的,拆遷方會選擇對被拆遷人斷水、斷電,夜裡組織身份不明的社會人員對被拆遷人房屋進行破壞。在此提醒廣大被拆遷人,遇到上述情況時,第勿慌張,第二要沉著應對,不可以暴制暴。第三要儘可能地留存證據,以便為後期進行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提供依據。

    (3)拆遷方之強制拆除行為

    限期拆違通知或決定期滿後,拆遷方會堂而皇之地對拆遷人的房屋進行拆除,但依據《行政強制法》第44條之規定,在接到限期拆違通知或決定後,若被拆遷人及時提起了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拆遷方是不能進行強制拆除的,如拆遷方貿然強拆,其強制拆除行為應被認定為嚴重違法行為。

  • 3 # 王衛洲律師

    有好有壞吧,從好的方面將:

    違建的存在是不遵守法律導致的。法律規定不能建設,偏偏就建設。不能破壞耕地,偏偏在耕地上建房,要申請要批准,可就是不履行這些手續。

    行政機關作為社會管理的機關,不履行拆違職責就是不作為。顯然對政府公信力不好。

    但是違建一律拆除的話。造成大量浪費。

    比如別墅已經建好,拆除需要花費一筆錢。物沒有盡其用,除了增加了gdp之外,不利於社會的長期穩定。大的方面來講,大量企業被拆,影響民生,影響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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